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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土地登記文件資料
第五十九條土地登記形成的文件資料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土地登記收件單;
(三)土地權屬證明文件、資料;
(四)土地登記審批表;
(五)地籍圖;
(六)土地登記簿(卡);
(七)土地證書簽收簿;
(八)土地歸戶冊(卡);
(九)土地登記復查申請表;
(十)土地登記復查結果表;
(十一)確權過程中形成的協(xié)議書、決定書等文件、資料。
土地登記文件資料由土地管理部門指定專人管理、更新、提供應用。
第六十條土地登記卡以街道(鄉(xiāng)、鎮(zhèn))為單位,按街坊(村)及宗地號順序排列組裝土地登記簿。
宗地分割的,在原土地登記卡順序上按宗地分割后支號的順序排列。
宗地合并的,以合并后的宗地號順序排列。
第六十一條土地歸戶卡以縣級行政區(qū)為單位,按土地權利人名稱第一個字(或姓氏)筆劃排列組裝土地歸戶冊。
第六十二條土地登記文件資料的查閱,按照土地管理部門規(guī)定辦理。未經允許不得向第三者提供或者公布。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和出租應當以土地登記文件資料為準。需要查詢土地登記文件資料的,受讓人、抵押權人和承租人應當提出書面請求。凡符合查詢規(guī)定的,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出具書面查詢結果或資料。
第六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擅自涂改和復制土地證書、土地登記文件資料。
第六十四條《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所有證》、《集體土地使用證》和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式樣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tǒng)一制定,由國家土地管理局或其授權的單位統(tǒng)一印制。
土地登記卡和土地歸戶卡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tǒng)一格式,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印制。
土地登記所需的其他表、卡、簿按照國家土地管理局制訂的基本格式要求,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可進行適當補充規(guī)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印制土地證書。非法印制的土地證書無效。
第六十五條土地登記卡是土地登記的主件,也是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土地他項權利的法律依據(jù);土地證書是土地登記卡部分內容的副本,是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持有的法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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