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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九條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例題1:關于行政賠償的說法,錯誤的是( )。(2009年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試題)
A.行政賠償費用由國庫支出,列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
B.行政賠償的訴訟時效為6個月,自侵權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
C.行政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作為結案方式
D.行政賠償方式以金錢賠償為主,以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為輔
答案:B
解析: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例題2: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 )。
A.3個月
B.6個月
C.1年
D.2年
答案:D
解析: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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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