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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信訪事項的受理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收到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或者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的信訪工作機構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應當進行登記。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制作《國土資源信訪事項告知書》,在十五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
(一)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二)屬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
(三)依法不屬于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提出。
信訪人重復提起的信訪事項仍在辦理期限內的,信訪工作機構可以不再書面告知信訪人。
第二十二條依照法定職責屬于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有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十五日內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屬于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制作《國土資源信訪事項轉送書》,直接轉送有管轄權的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涉及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或者工作人員的信訪事項,應當轉送其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二)屬于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直接報送有管轄權的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三)情況重大、緊急,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信訪事項,制作《國土資源信訪事項交辦書》,直接交由有權處理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有權處理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在指定辦理的期限內,向交辦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交《國土資源信訪事項辦結報告》,反饋信訪事項的辦理結果;
(四)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受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并制作《國土資源信訪事項受理通知書》,書面告知信訪人;
(五)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制作《國土資源信訪事項不予受理通知書》,書面告知信訪人;
(六)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屬于征地補償標準爭議,有關人民政府已經或者正在依法進行裁決的,該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制作《國土資源信訪事項不予受理通知書》,書面告知信訪人不予受理。
依照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接到轉送、交辦信訪事項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國土資源信訪事項轉送書》或者《國土資源信訪事項交辦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告知信訪人。
第二十三條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通報信訪事項的轉送、交辦情況。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告轉送、交辦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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