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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土地損失補償費的具體金額,由破壞土地的企業和個人與遭受損失的單位根據第十四條確定的原則商定;達不成協議的,由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作出處理決定。
當事人對土地損失補償金額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基本建設過程中破壞的土地,土地復墾費用和土地損失補償費從基本建設投資中列支。生產過程中破壞的土地,土地復墾費用從企業更新改造資金和生產發展基金中列支;經復墾后直接用于基本建設的,土地復墾費用從該項基本建設投資中列支:國家征用并能夠以復墾后的收益形成償付能力的,土地復墾費用還可以用集資或者向銀行貸款的方式籌集。生產過程中破壞的國家不征用的土地,土地損失補償費可以列入或者分期列入生產成本。
第十七條生產過程中破壞的國家征用的土地,企業用自有資金或者貸款進行復墾的,復墾后歸該企業使用;根據規劃設計企業不需要使用的土地或者未經當地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復墾后連續二年以上不使用的土地,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安排使用。企業采用承包或者集資方式進行復墾的,復墾后的土地使用權和收益分配,依照承包合同或者集資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條件確定;因國家生產建設需要提前收回的,企業應當對承包合同或者集資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支付適當的補償費。
生產過程中破壞的國家不征用的土地,復墾后仍歸原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第十八條生產建設過程中破壞的國家征用的土地,經復墾后土地使用權依法變更的,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國家鼓勵生產建設單位優先使用復墾后的土地。
復墾后的土地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農業稅;用于基本建設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第二十條對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要求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企業和個人,由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處以每畝每年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對逾期不改正的企業和個人,在其提出新的生產建設用地申請時,土地管理部門可以不予受理。
罰款從企業稅后留利中支付,依照國家規定上交國庫。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對土地管理部門作出的罰款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罰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罰款決定的土地管理部門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罰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期滿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執行罰款決定的,由作出罰款決定的土地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擾亂、阻礙土地復墾工作或者破壞土地復墾工程設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當地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負責土地復墾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國家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例題:根據規劃設計企業不需要使用的土地或者未經當地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復墾后連續(
)年以上不使用的土地,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安排使用。
A.1
B.2
C.3
D.5
答案:B
解析:根據規劃設計企業不需要使用的土地或者未經當地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復墾后連續二年以上不使用的土地,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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