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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出讓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主要有三種:協議出讓、招標出讓、拍賣出讓。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法規、條例的有關規定,城市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用地或其他用地50年,具體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年限,在最高年限內由出讓方決定,或由出讓、受讓方共同決定。
城鎮土地使用權報批程序分為預報和正式報批兩部分:縣、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經初步確定以后,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權限,必須經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縣、市土地管理部門應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預先報告,然后才能進入正式報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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