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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送達與履行
第四十六條復議機關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將行政復議決定書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復議機關在送達行政復議決定書時,應當填寫行政復議決定送達回證。
第四十七條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復議機關有權責令其限期履行。
責令其限期履行的,應當制作責令限期履行通知書。
第四十八條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復議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九條行政復議案件審結后,承辦案件的復議人員應當及時將案件材料立卷歸檔。
對有重大影響的行政復議案件,復議機關應當在結案后,及時將結案報告報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上級復議機關發現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在行政復議工作中確有錯誤,應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上級復議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向有關部門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第五十一條復議機關在行政復議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的;
(二)不按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的;
(三)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
第五十二條復議機關在行政復議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一)經責令受理仍不受理行政復議申請,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五十三條被申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復議機關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直接或者建議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提出書面答復的;
(二)不依法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
(三)阻撓、變相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
(四)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
第五十四條被申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復議機關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直接或者建議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一)對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報復陷害的;
(二)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
第五十五條復議機構發現被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三十八條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
(一)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
(二)不按照規定期限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
(三)在行政復議活動中徇私舞弊的;
(四)對申請人打擊報復的;
(五)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
對復議機構的行政處分建議,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依照行政復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部門預算。復議機構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必須的設備、工作條件,復議機關要給予保障。
第五十七條復議機關可以使用行政復議專用章。在行政復議活動中,行政復議專用章和行政復議機關的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3月12日頒布施行的原地質礦產部令第15號《地質礦產部行政復議與行政應訴規定》同時廢止。
例題(判斷):在行政復議活動中,行政復議專用章和行政復議機關的印章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答案:X
解析:在行政復議活動中,行政復議專用章和行政復議機關的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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