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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違法行為及處罰(掌握)
1、非法轉讓土地
(1)非法轉讓土地的認定
非法轉讓土地,是指違反法律規定,將土地權利完全或部分地轉移給他人的行為。買賣,從理論上講,是將物的所有權轉移給他方,他方為此支付價金的行為。由于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單位和個人只享有對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并且法律禁止集體土地使用權自由轉讓,因此,只要實際上發生了一方違法地將土地權利完全轉移給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金,則可以認定為買賣。除此形式之外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將土地權利轉移的行為,即為“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對買賣土地”和“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雖然對其處罰并無區別,但在適用時,仍應準確把握其行為性質。對在實質上非法將土地權利完全地、永久地提供給另一方,另一方為此支付價金的,應定性為“買賣土地”;對將土地違法地有期限地提供給他方使用,或者一方支付金錢以外的標的物,另一方提供土地的,則應定性為“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2)非法轉讓土地的處罰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①沒收違法所得。所謂違法所得,是指依照違法行為,一方應當交付給另一方的錢或物。具體判斷什么是違法所得,要根據違法行為的內容、違法行為確立的雙方當事人應承擔的義務而定。在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有償轉讓土地中,一方得到錢或物,另一方得到土地,則違法所得的內容包含了金錢和土地,均屬沒收之列;在非法無償轉讓土地中,一方得到土地,另一方沒有所得,因此,違法所得僅為土地,應予沒收。
②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如果在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了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并且這些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是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則應當責令違法者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拆除,恢復土地原狀。
③沒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如果在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則可以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沒收。
④罰款。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除采取上述處罰措施以外,還可以對當事人處以罰款。對于罰款的具體標準和幅度,新《土地管理法》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應當依照修訂后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⑤行政處分。給予行政處分的對象,是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使行政處分權的機關是有關責任人員的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的依據,是《國務院關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⑥刑事責任。主要是指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情節嚴重,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的,應當依法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依照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時,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例題: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
)以下。
A.20%
B.30%
C.40%
D.50%
答案:D
解析: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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