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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依申請聽證的范圍和程序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報批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的;
(二)擬定非農業建設占用基本農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作出決定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較大數額罰款、責令停止違法勘查或者違法開采行為、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的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
(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應當在告知后5個工作日內向聽證機構提出書面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但行政處罰聽證的時限為3個工作日。放棄聽證的,應當書面記載。
第二十四條 聽證機構收到聽證的書面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告知當事人補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提出申請的不是聽證事項的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
(二)在告知后超過5個工作日提出聽證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請聽證條件的。
不予受理的,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不予聽證。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認為聽證員、記錄員與擬聽證事項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有權申請回避,并說明理由。
聽證主持人的回避由主管部門決定。聽證員、記錄員的回避,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舉行聽證:
(一)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聽證無法按期舉行的;
(二)當事人申請延期,有正當理由的;
(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聽證的,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聽證:
(一)聽證主持人認為聽證過程中提出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提出的事實有待調查核實的;
(二)申請聽證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三)應當中止聽證的其他情形。
中止聽證的,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聽證:
(一)有權申請聽證的公民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聽證權利的;
(二)有權申請聽證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組織放棄聽證權利的;
(三)當事人在聽證過程中聲明退出的;
(四)當事人在告知后明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視為放棄聽證權利的;
(五)需要終止聽證的其他情形。
例題1: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的有關要求,擬定征地項目安置方案的,應當( )。(2006年《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試題)
A.依職權聽證
B.依申請聽證
C.依審批聽證
D.依協商聽證
答案:B
解析:法規考核點。《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報批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的;
(二)擬定非農業建設占用基本農田方案的。
例題2:根據國土資源部有關聽證的規定,首次制定基準地價和修改調整基準地價均需由主管部門組織聽證。(2006年《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試題)
答案:√
解析:法規考核點?!秶临Y源行政復議規定》(國土資源部第22號令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本規定所稱需報政府批準的事項,是指依法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生效但主要由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的事項,包括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組織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征地補償標準、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擬定非農業建設占用基本農田方案等。
例題3(判斷):當事人在接到《聽證通知書》后,應當準時到場;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或者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場的,視為放棄聽證。( )
答案:√
解析:當事人在接到《聽證通知書》后,應當準時到場;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或者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場的,視為放棄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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