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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建筑物估價方法
1、建筑物估價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
2、掌握成本估價法的計算過程,重點是折舊、現值的計算(必考)
一、建筑物估價概述
1、建筑物估價的定義
(1)建筑物的基本概念、基本功能
(2)建筑物的分類
按生產性質,可分為生產型建筑(即工業建筑、農業建筑)和非生產性建筑(即民用建筑,又分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按建筑結構(通常依建筑物的主要承重結構所用材料進行劃分),一般可分為五類:鋼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包括框架大板與框架輕板結構)、磚混結構、磚木結構、其他結構
(3)建筑物估價的定義
2、建筑物估價的基本原理
分兩種:具有市場流動性的建筑物,以重置成本為基礎,采用重置價折舊法、對照法、建筑物殘余法、比較法等估價;不具備市場流動性的建筑物,用成本價計算的重置價格扣除折舊的方法估價。
3、影響建筑物價格的因素
分三類:建筑物重置價(最基本因素)、環境因素、其他因素
4、建筑物價格的特點,共五點
5、建筑物估價中的幾個概念
(1)房屋建筑成本
(2)重建成本:目前的價格、原來的材料和標準
(3)重置成本:目前的價格、材料和標準,要與重建成本區別開來
(4)應計折舊:包括物理的、功能的、經濟的
(5)標準房價:同一等級房屋的平均價格
(6)建筑工程安裝定額:單位建筑產品所消耗的數量標準,是編制概算定額的基礎
(7)建筑安裝工程概算定額:按擴大分部分項工程確定的消耗數量標準
(8)建筑物殘值
二、建筑物估價方法
1、重置價格折舊法(重點)
是成本估價法具體應用中的一種方法,適合對獨立舊建筑物估價,及評估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1)基本思路與基本公式
建筑物價格=建筑物重置價格-已使用年限的折舊額
或:建筑物價格=建筑物重置價格×成新度
(2)房屋建筑物分類,分4類7等
(3)重置價格的確定
包括兩種情況:一種以重建成本替代重置價格;另一種以重置成本替代重置價格。兩者適用范圍不同,得出的重置價格也不完全相同。
具體求取重置價格的方法有直接法和間接法兩種,必要時兩者可并用。
估價上通常將計算重置價格的方法分為三種:凈計法、平方法、立方法。
(4)折舊額的計算
折舊的概念、影響因素(物理、功能、經濟)
確定折舊的方法:
A. 新舊程度折舊法
B.平均年限折舊,又稱定額法、直線法(重點內容,要記住公式及代表字母)
年折舊:D =( C - CR ) / N = C ( 1 - R ) / N
n年折舊累計額:Dn = C ( 1 - R )× n/N = C ( 1- R )×( N-n’)/N
= C(1-R)×n/( n+ n’)
現值:Pn = C – C( 1–R ) × n/N = C [ 1-(1-R) × n/N ]
C.定率折舊法,又稱殘存漸減法、遞減折舊法、余額折舊法
年折舊:Di = C ( 1–d )i-1×d d=1-(S/C)的N次方
n年折舊累計額:Pn = C ( 1–d )n
D.年數合計法:利用分數的比率計算,分子為建筑物生于使用壽命在當年開始的數字N-(i-1),分母為全部壽命的年數總和SN,要理解年折舊、總折舊和現值計算的三個公式。
E.償還基金法,又稱償債基金法,每年的折舊額相同,但要按復利計算折舊額的利息額。也要理解年折舊、總折舊和現值計算的三個公式。
折舊方法比較:
平均年限折舊法使用最普遍,定率折舊法和年數合計法都屬于加速折舊法,償還基金法每年折舊額比平均年限折舊法少。這四種方法與新舊程度折舊法相比各有優缺點。
計算折舊應注意事項:估價上的折舊與會計折舊的區別,耐用年限的確定、應區別建筑物主體與附屬設備的折舊率(綜合折舊率、分類折舊率、個別折舊率)。
建筑物折舊額的計算:實際工作中有必要并用幾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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