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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集約度是指投入到每單位面積土地上的勞動(勞力)和資本(物資)。
人們通常把單位土地面積上使用高比率的要素投入(勞動、資本)稱為土地的集約利用,而在大量土地上投入較少要素的利用方式稱為土地的粗放利用,二者的實質在于可變比例生產要素組合的選擇。推進土地集約利用是一種必然趨勢,但并不能機械地認為集約利用就是合理利用。
在各種土地利用中,區分集約利用與粗放利用及其邊際界限是十分重要的。
用地的集約邊際,是指某塊(幅)土地在利用中所達到的臨界點,該點所用的資本和勞動的變量投入成本與其收益相等。即“在邊際成本超過邊際收益之前,最后一個連續變量投入單位所達到之點正是集約邊際”。
粗放邊際,則被認為是無租邊際,即在最佳條件下土地的產出只能補償其生產成本。集約邊際能適用于土地的一切生產性利用,它代表了社會上總的土地利用情況;而粗放邊際只影響那些在經營中只能收支相抵的生產者,它在市場價格和市場需要的影響下,決定著選擇質次的最后一級土地,即再次級的土地就不宜投入利用。總之,集約邊際,代表各級土地的經濟點,超過這一點,新增的變量投入得不到補償;粗放邊際,則代表土地利用能力不斷減少的一系列土地面積中的一點(擴展用質次的土地的最后一點),超過此點,再擴大生產用地即不能補償其成本。
我國人多地少,為滿足社會對各種農產品及建設用地日益增長的需求,只能走集約利用的道路,在提高單位面積產量和單位面積建筑面積上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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