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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地權利制度建設
(1)我國土地權利制度建設的指導思想
1)要實現土地權利設置的公平與效率;
2)要保障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2)現階段我國的土地權利制度體系
我國現行的土地權利體系是由土地所有權體系和土地利用權體系組成。土地所有權包括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兩種。土地利用權并不是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它不過是所有權以外的土地權利的總稱。我國目前的土地利用權的種類主要有:土地使用權和土地租賃權、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空間權、耕作權等土地他項權利。土地使用權是我國整個土地利用權體系的核心。土地使用權法律體系由兩方面構成,即國有土地使用權體系和集體土地使用權體系。
5、權屬爭議調處
(1)土地權屬爭議的種類
1)國家所有者與集體所有者之間的權屬爭議;
2)集體所有者之間的權屬爭議;
3)國有使用者之間的權屬爭議;
4)集體使用者之間的權屬爭議;
5)國家所有者與集體使用者之間的權屬爭議。
(2)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的受理范圍和管轄
1)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2)設區的市、自治州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
①跨縣級行政區域的;
②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
3)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
①跨設區的市、自治州行政區域的;
②爭議一方為中央國家機關或者其直屬單位,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
③爭議一方為軍隊,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
④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較大影響的;
⑤同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
4)國土資源部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
①國務院交辦的;
②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
(3)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的程序
1)申請
①申請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申請人與爭議的土地有直接利害關系;
b.有明確的請求處理對象、具體的處理請求和事實根據。
②當事人申請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材料,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a.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b.請求的事項、事實和理由;
C.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住址、郵政編碼。
2)受理
對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的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審查,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認為應當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
3)調查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受理后,應當及時指定承辦人,對當事人爭議的事實情況進行調查。承辦人與爭議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當事人認為承辦人與爭議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有權請求該承辦人回避。承辦人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4)調解
①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a.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b.爭議的主要事實;
C.協議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②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由承辦人署名并加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后生效。生效的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記的依據。
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調解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并同時抄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5)處理
①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②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土地權屬爭議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因情況復雜,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提出調查處理意見的,經該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凋查處理意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同級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達處理決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處理意見在報同級人民政府的同時,抄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例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土地權屬爭議之日起( )個月內提出調查處理意見。
A.3
B.6
C.9
D.12
答案:B
解析: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土地權屬爭議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調查處理意見。
6、土地利用動態遙感監測
(1)土地利用動態遙感監測概念
土地利用動態遙感監測是指運用遙感和其他現代科學技術對土地的自然、社會經濟狀況變化進行的連續調查觀測。監測內容可以包括由于自然或人的因素引起的土地所有變化。土地動態監測是為完成土地管理任務服務的。
(2)土地利用動態遙感監測的作用
1)保持土地利用有關數據的現勢性,保證信息能不斷得到更新;
2)通過動態分析,揭示土地利用變化的規律,為宏觀管理提供依據;
3)能夠反映規劃實施狀況,為規劃信息系統及時反饋創造條件;
4)對一些重點指標進行定時監控,設置預警界線,為政府制訂有效政策與措施提供服務;
5)及時發現違反土地管理法規的行為,為土地監察提供目標和依據等。
(3)土地利用動態遙感監測的主要內容
1)土地利用監測;
2)土地權屬監測;
3)土地價格監測;
4)土地質量監測。
(4)土地利用動態遙感監測常用方法
常用的方法有實地調查、統計報表調查、遙感監測、專項定點監測等。
7、土地統計
(1)土地統計概念
土地統計是指利用數據、圖表及其他手段,對土地的各種數量關系的現狀及其變化所進行的全面、系統的調查、搜集、記載、整理和分析的過程。土地統計是從數量方面反映和分析土地自然條件和經濟狀況及其變化的結果。目前,土地統計的主要內容包括:土地的類型、面積、質量、分布、權屬和利用狀況等。
土地統計包括三個方面的含義:即土地統計工作、土地統計資料和土地統計科學。
(2)土地統計的對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版圖內的全部土地。
(3)土地統計的任務
1)及時、準確地掌握土地資源的構成、利用現狀和動態變化;
2)為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制定政策提供依據;
3)為加強土地管理提供可靠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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