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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價師考試管理基礎與法規輔導:課堂筆記八(1)
一、內容提要:
1.總則
2.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3、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4、第四章耕地保護
5、第五章建設用地
6、第六章監督檢查
7、第七章法律責任
8、第八章附則
二、考試目的及基本要求
本部分的考試目的是測試應考人員對土地管理法知識的理解與掌握程度。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出臺背景、修正及實施時間:
1、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根據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
3、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年確立的基本制度
1、國家實行土地登記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所管轄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屬于國有土地的,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屬于集體土地的,核發《集體土地所有證》;使用集體土地的,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2、國家實行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除了國家核準的劃撥土地以外,凡新增土地和原使用的土地改變用途或使用條件、進行市場交易等,均實行有償有限期使用。
3、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土地用途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是不能隨意改變農用地的用途。土地用途的變更須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核準。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4、國家實行保護耕地的制度。耕地主要是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新開墾荒地、輪歇地、草田輪作地;以種植農作物為主間有零星果樹、桑樹或其他樹木的土地;耕種3年以上的灘地和灘涂等。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5、國家建立土地調查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配合調查,并提供有關資料。
6、國家建立土地統計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部門共同制定統計調查方案,依法進行土地統計,定期發布土地統計資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
7、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8、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三)蔬菜生產基地;(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
五、分章內容輔導:
第一章總則
一、基本概念
1、土地所有制
是指在一定社會生產方式下,由國家確認的土地所有權歸屬的制度。土地所有制是生產資料所有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和基礎。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2、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
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制度。
3、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是指國家為保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通過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土地利用區,確定土地使用條件,并要求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嚴格按照國家確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
4、農用地
是指直接用地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5、建設用地
是指建造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
6、未利用地
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二、重要條款
第一條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三條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五條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例題:《土地管理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
A.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B.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C.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
D.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答案:B
解析:《土地管理法》第一條明確了“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一、基本概念
1、國有土地
指土地所有權屬國家所有的土地。我國城市市區的土地和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及城市郊區的土地屬國有土地。國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2、農民集體所有土地
指土地所有權屬于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我國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分別屬于鄉、村和村內兩個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三種形式的農民集體所有,并由法律規定的組織經營、管理。
3、土地所有權
是指土地所有者對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我國有兩種土地所有權,即國有土地所有權和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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