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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一、內容提要:
1.總則
2.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用地
3、第三章房地產開發
4、第四章房地產交易
5、第五章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
6、第六章法律責任
7、第七章附則
二、考試目的及基本要求
本講的考試目的是測試應考人員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知識的理解與掌握程度。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出臺背景、實施時間: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出臺背景及實施時間: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自1995年1月1日起執行。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年確立的基本制度
1、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制度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國家實行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制度。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如實申報成交價,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的申報。”2001年8月建設部令第96號發布的《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轉讓管理規定》)中也規定:“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后9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申報成交價格”;“房地產轉讓應當以申報的成交價格作為繳納稅費的依據。成交價格明顯低于正常市場價格的,以評估價格作為繳納稅費的依據”。
只要交易雙方按照不低于正常市場價格交納了稅費,無論其合同價格為多少,都不影響辦理房地產交易和權屬登記的有關手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交易雙方的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正常價格時,并不是要求交易雙方當事人更改成交價格,只是通知交易雙方應當按市場評估交納有關稅費。
2、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重置價格應當定期確定并公布。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3、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認證制度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認證制度。”《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進一步明確:“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分為房地產估價師和房地產估價員。”房地產估價師必須是經國家統一考試、執業資格認證,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取得《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的人員。未取得《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的人員,不得以房地產估價師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
例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的房地產交易基本制度有( )。
A.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認證制度
B.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認證制度
C.房地產價格申報制度
D.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
答案:ACD
解析: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認證制度,不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的房地產交易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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