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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土地估價師:土地相關法律概說9

發表時間:2011/3/18 9:35:59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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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一、基本概念

1、國有土地

指土地所有權屬國家所有的土地。我國城市市區的土地和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及城市郊區的土地屬國有土地。國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2、農民集體所有土地

指土地所有權屬于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我國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分別屬于鄉、村和村內兩個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三種形式的農民集體所有,并由法律規定的組織經營、管理。

3、土地所有權

是指土地所有者對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我國有兩種土地所有權,即國有土地所有權和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

4、土地使用權

是指土地使用者根據法律、文件、合同的規定,對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及部分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分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

5、土地登記

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將土地的權屬、用途、面積、等級、價值等情況記錄于專門的簿冊,并據此頒發土地權屬證書的一種制度。

6、變更土地登記

是土地登記機關對已經進行登記的土地,在發生權屬、用途等變化時進行的更改登記。

7、土地承包經營權

是指農村中反映土地承包關系的一種土地使用權利。這種權利是土地使用者通過與發包方(通常是集體土地所有者,還有部分國營農、林、牧場)簽訂承包合同取得的。

8、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土地權屬爭議)

是指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同時對未經確權的同一塊土地各據理由主張權屬,從而產生的土地權屬矛盾。

二、重要條款

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三、重點問題

1、土地管理法如何保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土地一般只能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經營,如果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的,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土地管理法》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在此期間,任何人不得隨意變更承包經營權,確需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批準。

2、土地登記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土地登記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登記。這種效力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當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請求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給予保護;二是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侵犯他人已經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例題:《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其中,單位之間的爭議,由(

)處理。

A.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B.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

C.鄉級人民政府

D.鄉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

答案:A

解析: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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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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