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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復議申請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例題:某土地登記代理機構接到行政處罰通知書后,如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應在( )日內提出。
A.7
B.15
C.30
D.60
答案:D
解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第十條 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第十三條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例題:對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的,由下列( )機關管轄。
A.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
B.河北省人民政府
C.承德市人大常委會
D.承德市人民政府
答案:B
解析: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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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