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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定》
一、《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定》出臺背景實施時間:
國土資源部令第8號——《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定》
【分 類】 司法行政
【頒布時間】 2001年07月27日
【實施時間】 2001年07月27日
二、重要條文學習
第一章 總 則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國土資源行政復議機關(以下簡稱復議機關),是指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
第五條 國土資源部依照法律規定負責對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行政復議工作進行監督。
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對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行政復議工作進行監督。
第六條 復議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復議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組織審查行政復議案件;
(四)擬訂行政復議決定;
(五)送達行政復議文書;
(六)處理或者轉送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審查申請;
(七)對本部門或者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違反行政復議法或者本規定的行為,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八)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九)對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行政復議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十)辦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的統計工作;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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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