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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土地他項權利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依法變更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土地他項權利的,必須依照本章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第三十三條申請土地使用權、所有權變更登記時,申請者應當依照規定申報地價;未申報地價的,按宗地標定地價進行登記。
第三十四條劃撥土地使用權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三十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金繳納憑證及原《國有土地使用證》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五條企業將通過出讓或者國家入股等形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再以入股方式轉讓的,轉讓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入股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以出讓或者國家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合法憑證、入股合同和原企業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集體土地所有者將集體土地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興辦三資企業和內聯企業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聯營合同簽定后三十日內,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文件和入股合同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權轉讓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轉讓合同或者協議簽訂后三十日內,涉及房產變更的,在房產變更登記發證后十五日內,持轉讓合同或者協議、土地稅費繳納證明文件和原土地證書等申請變更登記:
(一)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二)因買賣、轉讓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等一并轉移土地使用權的;
房屋所有權變更而使土地使用權變更的,在申請變更登記時,應當提交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三十八條因單位合并、分立、企業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權變更的,有關各方應當在合同簽訂后三十日內或者在接到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后三十日內,持合同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和原土地證書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因交換、調整土地而發生土地使用權、所有權變更的,交換、調整土地的各方應當在接到交換、調整協議批準文件后三十日內,持協議、批準文件和原土地證書共同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人和原抵押人應當在抵押財產處分后三十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一條商品房預售,預售人應當在預售合同簽訂后三十日內,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建立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簿,記錄預售人和預購人名稱、商品房所占土地位置、預售金額、交付使用日期、預售面積等內容。
第四十二條出售公有住房,售房單位與購房職工應當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登記房屋所有權之日起三十日內,持公房出售批準文件、售房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書和售房單位原土地證書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間,抵押合同發生變更的,抵押當事人應當在抵押合同發生變更后十五日內,持有關文件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四條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間,租賃合同發生變更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發生變更后十五日內,持有關文件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五條變更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土地他項權利的,當事人應當在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依法繼承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的,繼承人應當在辦理繼承手續后三十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七條其他形式的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土地他項權利變更,當事人應當在發生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申請變更登記。
例題: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應當在按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
)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
A.30 B.45 C.60 D.90
答案:A
解析: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應當在按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三十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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