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有效的復習2011年土地估價師考試小編特地整理出2011年土地估價師考試的資料,希望各位考生可以在2011年土地估價師考試中取得理想的成績!
一、內容提要:
1.《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定》
2.《國土資源聽證規定》
3、《國土資源信訪規定》
4.《土地登記規則(修正)》
5.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6.《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7.《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8、《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
二、考試目的及基本要求
本講的考試目的是測試應考人員對《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定》、《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國土資源信訪規定》及土地權利制度的理解與掌握程度。
三、內容輔導
第一部分《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定》
一、《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定》出臺背景實施時間:
國土資源部令第8號——《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定》
【分 類】 司法行政
【頒布時間】 2001年07月27日
【實施時間】 2001年07月27日
二、重要條文學習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止和糾正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國土資源行政復議工作,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依法行政,有錯必糾,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國土資源行政復議機關(以下簡稱復議機關),是指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
第五條國土資源部依照法律規定負責對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行政復議工作進行監督。
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對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行政復議工作進行監督。
第六條復議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復議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組織審查行政復議案件;
(四)擬訂行政復議決定;
(五)送達行政復議文書;
(六)處理或者轉送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審查申請;
(七)對本部門或者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違反行政復議法或者本規定的行為,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八)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九)對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行政復議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十)辦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的統計工作;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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