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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監督檢查
一、基本概念
1、土地管理監督檢查(土地執法監察)
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者實施法律制裁的行政執法活動。
2、土地行政處罰
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程序,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給予的法律制裁措施。
3、土地行政處分
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但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失職行為,依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的規定采取的法律制裁措施。
二、重要條款
第六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忠于職守、秉公執法。
第六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土地權利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土地權利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勘測;
(四)責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六十八條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履行職責,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要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文件、資料和作出說明的,應當出示土地管理監督檢查證件。
第六十九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就土地違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七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自己無權處理的,應當向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的行政監察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書,有關行政監察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七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土地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十二條依照本法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并給予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行政處分。
三、重點問題
1、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直接行政處分權如何行使?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行使直接行政處分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的規定辦理。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其中警告、記過、記大過這三種行政處分方式,由于不涉及干部任免,因此,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而對于降級、撤職、開除這三種行政處分方式,由于涉及到干部的任免權限和程序,必須依照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由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有權處理機關即任命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書,由任命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處分決定。
2、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土地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如何移送?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刑法》第228條規定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和第342條規定的非法占用耕地罪,屬于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刑法》第410條規定的非法征收、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屬于檢察機關自行偵破的案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這兩類案件移送檢察機關處理。
例題:《土地管理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 ) 措施。
A.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土地權利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B.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土地權利的問題作出說明
C.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合法使用的土地現場進行勘測
D.責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答案:ABD
解析:只能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勘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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