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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聽證會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介紹聽證員、記錄員,宣布聽證事項和事由,告知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提出理由、依據和有關材料及意見;
(三)當事人進行質證、申辯,提出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聽證會代表對擬聽證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體內容發表意見和質詢);
(四)最后陳述;
(五)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十條 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并由聽證員和記錄員簽名:
(一)聽證事項名稱;
(二)聽證員和記錄員的姓名、職務;
(三)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
(四)聽證的時間、地點;
(五)聽證公開情況;
(六)擬聽證事項的理由、依據和有關材料;
(七)當事人或者聽證會代表的觀點、理由和依據;
(八)延期、中止或者終止的說明;
(九)聽證主持人對聽證活動中有關事項的處理情況;
(十)聽證主持人認為的其他事項。
聽證筆錄經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或者補正后當場簽字或者蓋章;無正當理由又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第十一條 公開舉行的聽證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參加旁聽。
例題(判斷):聽證筆錄經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或者補正后當場簽字或者蓋章;無正當理由又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
答案:√
解析:聽證筆錄經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或者補正后當場簽字或者蓋章;無正當理由又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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