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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輔導
一、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出臺背景實施時間:
2005年5月9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規定:
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銀監會等七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房地產業是國民經濟支柱產業。正確認識當前房地產市場形勢,及時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對于鞏固和發展宏觀調控成果,保持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部門要把解決房地產投資規模過大、價格上漲幅度過快等問題,作為當前加強宏觀調控的一項重要任務。堅持積極穩妥、把握力度,突出重點、區別對待,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強化法治、加強監管的原則。加強領導、密切配合,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各項調控政策措施,做好供需雙向調節,遏制投機性炒房,控制投資性購房,鼓勵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合理引導住房消費,促進住房價格的基本穩定和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
二、重要條文學習
2005年4月30日,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銀監會《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意見》全文如下:
保持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事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事關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實現。當前一些地區存在房地產投資規模過大,商品住房價格上漲過快,供應結構不合理,市場秩序比較混亂等突出問題。為進一步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引導和調控,及時解決商品住房市場運行中的矛盾和問題,努力實現商品住房供求基本平衡,切實穩定住房價格,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強化規劃調控,改善住房供應結構
各地要根據本地房地產市場需求情況,盡快明確今明兩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項目布局以及進度安排。住房價格上漲過快、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供應不足的地方,住房建設要以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為主,并明確開工、竣工面積和占住房建設總量的比例,盡快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穩定市場預期。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各市(區)、縣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根據當地政府確定的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需求,加快工作進度,優先審查規劃項目,在項目選址上予以保證。同時,要嚴格控制低密度、高檔住房的建設。對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在供應土地前,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出具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等規劃設計條件,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住房銷售價位、套型面積等控制性要求,并作為土地出讓的前置條件,以保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住房的有效供應。各地要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規劃許可監管,對2年內未開工的住房項目,要再次進行規劃審查,對不符合規劃許可的項目要堅決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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