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考條件:
(一)報考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齡為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77年3月11日至1995年3月11日期間出生),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年齡可適當放寬到40周歲以下(1972年3月11日以后出生)。其中,報考公安人民警察、森林公安人民警察、監獄人民警察職位的,年齡為30周歲以下(1982年3月11日至1995年3月11日期間出生),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和報考法醫、獄醫及心理矯正職位的年齡為35周歲以下;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備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具備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詳見附件1、2)。
(二)其它要求:
1.招考職位要求有工作經歷的,報考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工作經歷。其中,基層工作經歷指基層和生產一線工作經歷,即具有在縣級以下黨政機關工作的經歷,以及在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其他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曾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過,可視為具有基層工作經歷。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的社會實踐經歷,不視為工作經歷。工作經歷的計算時間截止2013年3月11日。
2.下列人員不得報考: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2)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3)2008年以來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4)現役軍人;(5)試用期內的公務員;(6)在讀的非2013年應屆畢業生;(7)公務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8)事業單位人員被解聘未滿5年的;(9)我市2011年、2012年選派大學生在2013年3月 11日前未解除選派協議的;(10)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此外,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報考人民警察職位:(1)受過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的;(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3)曾被辭退的;(4)近三年內曾受記大過及以上處分的;(5)道德敗壞,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的;(6)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正在服刑的;(7)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
3.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脫產就讀且未畢業的本科生、研究生不能憑已取得的學歷(學位)證報考。
4.報考人員不得報考錄用后即構成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回避關系的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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