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山東公考申論練習標準表述之群體性事件人民內部矛盾
近期接連發生的群體性事件,其中深層次的原因都是多年矛盾蓄積而致。甕安、石首等幾起事件無不是由群眾的利益訴求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一些領導干部對群眾的感情冷淡麻木、濫用警力激化矛盾等造成的。相當長一個時期以來,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強調經濟發展,忽略了應有的服務職能。一些矛盾原本可以得到很好解決,只是因為對“侵犯群眾利益的事情”熟視無睹,或者從一開始就站在了民眾的對立面,才激起了民憤。
政府失去公信力,新聞媒體聲音單一乃至失聲時,民眾必然“不明真相”。所以,在指出群眾不明真相的同時,必須指出導致群眾不明真相的責任方是掌握“知情權”和“信息發布權”的當地政府。封鎖任何不利于自己的消息的做法,已經被證明無效。在重大突發事件面前,及時發布真實信息,既是政府依法行政所必須履行的義務,同時也是防止事態惡化的技術性措施。
群體性事件事態平息后,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一定要做好善后工作。一是要甄別合法與違法。對守法者的權益要依法保護、受害者的權益要依法補償,而對侵權和違約的違法者要依照法律或相關規定嚴加懲處。二是兌現承諾。要按照法律和政策規定,解決好群眾反映的具體問題,使相關群體的合法權益真正得到維護,取信于民,防止死灰復燃。三是及時公布事件真相和處置情況,決不能為推卸責任而隱瞞事實真相,以免激起眾怒,導致謠言滿天飛,造成不良影響。四是堅持回訪。問題解決后,要及時到群眾中了解情況,摸清相關群體的思想動向,及時發現新情況、新問題,及早做好工作。五是及時總結經驗教訓,舉一反三,從中探求具有規律性的東西,以避免類似事件的重復發生。
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重大污染事件或者重大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從根本上說是長期忽視安全生產、長期漠視百姓利益、長期放任污染的惡果。應落實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的政績考核評價機制,當一個地區發生嚴重威脅群眾生命健康、引發公眾廣泛關注的重大污染事件時,對當地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實行“環境影響”一票否決。運用考核結果,引導各級黨政干部樹立和實踐科學發展觀。
一是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級部門負責本管轄區內重大污染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成立重大污染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實行主要領導負總責,落實具體責任人,逐級抓落實。
二是建立重大污染事件報告和應急處置制度。發現或收悉污染事件信息后,所在地相關單位要及時趕赴現場,進行核實,一旦確認,要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局領導,立即開展調查,并采以應急措施減少污染造成的損失。同時對污染事件發生地點、類型、可能造成的影響和已采取的措施向上級報告。對瞞報、漏報、遲報影響及時妥善處理重大污染事件,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三是建立重大污染事件值班制度。重大污染事件發生期間,要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確保信息傳遞的暢通。
預防和減少群體性事件的發生,控制其危害,需要標本兼治。要治本就要認清群體性事件發生的根源,在于社會轉型期的人民內部矛盾。
當前,我國正由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由封閉半封閉型的傳統社會向開放型的現代社會轉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在這樣一個利益格局劇烈碰撞、調整的歷當前,我國正由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由封閉半封閉型的傳統社會向開放型的現代社會轉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在這樣一個利益格局劇烈碰撞、調整的歷史變遷過程中,“人民內部矛盾會明顯增多,有的還會日益突出起來,這是新時期的一個需要認真研究和正確解決的重要政治課題。”
社會轉型期人民內部矛盾的特點一是利益相關性凸顯,二是群體性矛盾增多。社會轉型期不少利益矛盾都是存在于不同利益群體之間,因此,一旦出現利益矛盾,就不單單是個體性利益矛盾,而是群體性利益矛盾,這種群體性利益矛盾,往往造成群體性事件的增多。如企業破產、職工社會保障、農民負擔過重、土地承包、征地拆遷安置糾紛等問題,往往帶有普遍性,極易出現一人鬧事、連鎖反應的現象,釀成群體性事件。三是矛盾對抗性增強,四是黨群、干群矛盾突出,五是處理的難度增大。
新時期人民內部矛盾的產生,既有經濟、政治根源,又有干部和群眾思想認識、心理心態的根源。要從根本上消除群體事件發生的根源,必須切準病脈,妥善化解人民內部矛盾。首先,堅持改革、推進發展,夯實化解人民內部矛盾的經濟基礎。其次,提高政府汲取能力,促進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第三,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關注弱勢群體實際困難。第四,建立不良情緒的宣泄機制和人民內部矛盾的預警防范機制,變疏為導,為社會減壓。第五,不懈推進政治體制改革,保證權力的規范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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