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4/1/26 16:28:10 來源:中大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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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17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32屆大會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公約》從維護世界文化多樣性和堅持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國際戰略的高度,詳細界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以及它所包括的范圍。從此,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和保護,成為人類為保護自己的精神家園而展開的一項極具世界戰略眼光的文化傳承工程。
一、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國際意義 (一)、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國際社會一項重大的文化戰略舉措
首先,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有利于強化文化在人類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豆s》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明確強調,受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指的是那些能夠“順應可持續發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這充分表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是與發展本身協調一致的,它使得經濟社會的發展建立在尊重文化特性、對文化差異持寬容態度的基礎上,最終將促進世界實現持久和平與公正。
其次,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有利于促進世界的合作與交流、有利于維護世界和平、有利于推動構建和諧世界。一方面,文化不僅是一個國家和民族歷史成就的標志,也是許多民族、群體、社區的基本識別標志;另一方面,文化又具有普遍性,它是不同文明之間增進理解、促進交流的重要基礎,尊重文化多樣性和在不同文化間開展對話是世界和平與發展的重要保證之一。建立在文化普遍性認識和國際文化合作基礎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將有利于增進不同文化之間的真正對話,增強國際團結與合作,維護世界和平。因此,我國今天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本身,就是國際文化戰略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再次,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有利于人類社會應對各種現代性危機以及嚴重的社會問題。全球化和現代化在給我們的世界帶來巨大變化和進步的同時,也帶來了許多問題和危機。我們必須尋找和利用各方面的智慧及資源,尤其是發掘傳統文化所蘊涵的豐富的思想資源,來解決經濟全球化帶來的一系列新的問題。
(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維護世界文化多樣性的重要戰略手段
從文化戰略的視角來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對于人類文化自身的存在和發展同樣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它將有利于我們樹立新的文化發展觀,有利于捍衛文化多樣性和保護文化傳統,有利于文化創新。
國際社會正是從世界文化戰略的視野來強調文化的價值。第一,由于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必然導致不同文化的交流,在這個基礎上,人們產生了不同文化共生共享的互動理念。第二,從文化戰略的理論上講,無論西方文化還是東方文化,無論傳統文化還是現代文化,都是人類文化的組成部分。因此,國際社會倡導文化多樣性、文化遺產保護理念,就是在強調任何優秀文化都應視為現存人類的共同財富。值得注意的是,國際社會在強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時還從文化戰略的高度,突出文化生態的法則。《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指出,文化多樣性“對人類來講就像生物多樣性對維護生物平衡那樣必不可少”。
(三)、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促進特定文化權利實現的重要戰略措施
在新世紀,文化權利受到普遍關注,其主要原因有三:(1)GDP增長、恩格爾系數下降,人們對文化的消費需求增長;(2)現代化發展要求公民文化素質與之相適應;(3)知識經濟對人創造能力的要求和尊重。從戰略上來說,保護文化多樣性是我們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核心,保護文化權利是保護文化多樣性的有利條件。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將促進文化平等權、文化認同權、文化經濟權益等全球性戰略目標的實現。
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對我國文化發展的重要戰略意義 從國家文化戰略的角度來看,我們強調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世界性立場,與堅持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民族立場并不沖突。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個與民族、國家緊密聯系的概念,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對我國文化發展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我們堅持世界性和民族性立場的統一。
(一)、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有利于保護我國傳統文化和民族文化的多樣性
豐富多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文化多樣性的生動體現。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核心內容就是保護傳統文化、保護文化多樣性。我國政府非常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發展之間的重要關系,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國家的文化發展戰略。這是因為,一方面,保護那些能順應可持續發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行動,它能進一步推進經濟、政治、文化、自然協調發展,促進社會全面進步和人的全面發展,促進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另一方面,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在促進文化認同和開展愛國主義教育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2005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強調,要充分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對廣大未成年人進行傳統文化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作用,廣泛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展示和普及教育活動。從國家戰略的現實需要出發,《意見》充分表明了我們黨和政府對保護中華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高度重視,這必將有力地促進我國年輕一代對我國文化的認同,極大地推動年輕一代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了解、保護和傳承。
(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有利于促進我國的文化創新和發展先進文化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目的之一是為了促進人類社會的文化創新。我們要掌握當代文化發展的主導權。在當代中國,發展先進文化,就是要發展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社會主義文化。黨的十六大明確提出,要“扶持對重要文化遺產和優秀民間藝術的保護工作”。我國的文化遺產是中華民族優秀文化的重要體現,也是我們時代進行文化創新的重要前提。我們對傳統文化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實質上是一種創造性的轉化。具體地說,就是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所具有的價值取向、思維方式、道德觀念和行為方式來改造、更新傳統文化,使之符合現代化的要求,使之在自我超越中獲得新的生命力。因此,為了中華文化的發展,為了在世界多元文化格局中保持中華文化的競爭力,為了文化創新和發展先進文化,我們必須重視對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創造性轉化。保護的目的是為了創新,創新是為了更好地保護。
(三)、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有利于促進我國和諧文化建設
在新世紀新階段,我國確立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偉大目標。推動和諧文化建設,既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任務,又可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強大的思想道德力量。
和諧思想是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非物質文化遺產中蘊含著大量的和諧思想及其行為規范。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許多積極因素可以直接作用于和諧社會的建設,幫助我們解決人類的和諧生存、可持續發展和精神走向等問題。另一方面,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就是一個穩定的文化系統,我們可以在思想觀念、價值體系、行為規范、文化產品、社會風尚、制度體制等方面向非物質文化遺產汲取有益的東西,使我國和諧文化建設更具民族性和大眾性。
(四)、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有利于促進我國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的發展
首先,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有利于促進我國文化立法,提高文化政策制定與執行水平。政府文化政策的制定和實施直接影響著非物質文化資源的配置和使用,直接決定著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成效。2001年,《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提出:“每個國家都應在遵守其國際義務的前提下,制定本國的文化政策,并采取其認為最為合適的行動方法,即不管是在行動上給予支持還是制定必要的規章制度,來實施這一政策。”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政策方面,我國有許多工作要做。我國目前只有《文物保護法》,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民族民間傳統知識產權保護法》尚在擬議之中。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涉及到文化、旅游、文藝、民族、宗教、教育等多方面的政府管理部門和社會團體,沒有一個高效和統一的管理機制,保護工作效率低下就是不可避免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重在基層和社區,如果缺乏相應的政策法規,保護工作很難取得預期的效果。總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需要我們在立法、政策制定和文化行政方面加強工作。
其次,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有利于提高我國文化產業的發展水平。目前世界上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的流通和交換存在著嚴重的失衡現象,文化產業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具有明顯的貿易和服務優勢,這對文化多樣性和發展中國家的文化主權構成了很大的威脅。總體上說,我國在世界文化產品與服務的流通和交換中同樣處于被動地位。一方面是大量的西方文化產品銷往國內,另一方面是大量的文化資源流往國外。目前后一種情況比較嚴重。要改變這種狀況,就必須大力發展文化產業。就當前而言,在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域,文化產業發展的某些情況確實堪憂。一些人或地方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商品化、碎片化、拼盤化,或者將非物質文化遺產非民間化(如將民間老藝人集中起來培訓或者將民間藝術演出形式舞臺化等),這種所謂產業化的運作實際上在加速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消亡。對于這些問題,我們應該通過提高政策的制定和執行水平,提高文化產業的發展水平來解決。
三、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對策
(一)、正確認識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面臨的主要問題及保護的緊迫性
目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面臨的問題主要是:第一,一些依靠口傳心授方式加以傳承的文化遺產正在不斷消失,許多傳統技藝瀕臨消亡,大量有歷史、文化價值的珍貴實物與資料遭到毀棄或流失境外,隨意濫用、過度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象時有發生。第二,由于保護工作未能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整體規劃,與保護相關的一系列問題不能得到系統性解決,保護標準和目標管理以及收集、整理、調查、記錄、建檔、展示、利用、人員培訓等工作相對薄弱,保護、管理資金和人員不足的困難普遍存在。第三,一些地方保護意識淡薄,重申報、重開發,輕保護、輕管理的現象比較普遍。少數地區進行超負荷利用和破壞性開發,存在商業化、人工化和城鎮化傾向,甚至借繼承創新之名隨意篡改民俗藝術,損害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真性。第四,適合我國保護工作實際,整體性有效性的工作機制尚未建立,尤其是政府主導的有效性亟待發揮。文化遺產對象所屬權分割,由政府不同部門分別實施管理,與實際的保護工作不相適應。
在保護工作中,有兩種傾向尤其應引起我們的注意,一是建設性破壞,一是保護性破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正在全社會范圍內引起人們廣泛參與的興趣,由于認識不正確,或出于經濟目的,以及歷來存在的趕風頭的傾向,破壞常常是在加強保護和開發利用的名義下進行的,因而更具有危害性。保護性破壞危害也很明顯,如對一些古老村落進行過度旅游開發,對一些手工藝項目進行大量機械復制,使原生態的文化充滿膚淺的時尚趣味,破壞了其固有的文化價值。
(二)、逐步建立有中國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
一是將普查摸底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基礎性工作來抓,充分利用現代化手段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真實、系統和全面的記錄,建立檔案和數據庫。組織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普查,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地、縣級普查的基礎上,基本摸清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遺存狀況,做到心中有數。
二是通過制定評審標準并經過科學認定,逐步建立國家級和省、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及四級保護制度。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由國務院批準公布;省、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由同級政府批準公布,并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三是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認定、保存和傳播。
四是建立科學有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機制,在動態整體性保護中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煥發生機。對列入各級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采取命名、授予稱號、表彰獎勵、資助扶持等方式,鼓勵代表作傳承人(團體)進行傳習活動。同時,通過社會教育和學校教育,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傳承后繼有人。
(三)、充分認識非物質文化遺產存在形態的復雜性,加強保護工作
首先,要認識非物質文化遺產存在形態的復雜性。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從五個方面對保護對象作了劃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的附件《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中,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范圍作了六個方面的劃分?!斗俏镔|文化遺產概論》第七章歸納概括的分類體系中,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分為13個類別。這種劃分既是以國際公約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為基礎,又充分考慮我國自身社會特點和文化特性而作出的。它基本包含了我國各民族、群體、地域現存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中一切傳統知識、文化現象和表現形式。
應當看到,人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的認識,有一個不斷豐富和深化的過程,表現出經驗性、實踐性、可操作性及開放性和衍生性。任何界定和劃分都不會是凝固不變的。隨著認識的深化,我們會發現更多現存文化的歷史、藝術、科學和精神價值,也就會有新的種類進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系列。正因為如此,我們在當前的普查和保護工作中,不必拘泥于某些定義的限制,而要注重實際,在實踐中不斷總結和深化我們的認識。
其次,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認定要堅持科學性。特別是在確定各級保護名錄時,要堅持科學把握該項目的價值、瀕危性和保護主體保護行為的規范性,以及項目公布后保護工作的示范性。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認定中存在的問題表現在四個方面:第一,從民俗旅游開發的角度認定文化保護項目;第二,用保護物質文化遺產的標準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第三,把文化表現形式僅僅理解為藝術表現形式,不敢也不善于認定其他文化表現形式的項目;第四,不能正確把握文化空間項目的認定,往往將其分解為幾種文化表現形式分別認定,割裂了完整統一的文化空間形態。
再次,創新保護的基本方式,主要有如下幾項:第一,建立保護名錄制度。第二,將非物質文化遺產轉變為有形的形式。第三,在它產生、生長的原始氛圍中保持其活力。第四,轉化為經濟效益和經濟資源,以生產性方式保護。第五,保護傳承人。非物質文化遺產內涵的豐富性,以及它所體現出來的民族性、獨特性、多樣性,決定了保護方式也是多樣的。以上列舉的幾種保護方式,實施的基礎是立法保護。立法保護是根本性的保護。只有有了健全的立法保護,才會使行政保護、財政支持、知識產權保護等得到保證。
(四)、加強組織領導很抓落實
地方各級政府加強領導,要將保護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議程,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整體規劃,納入文化發展綱要及時研究制定保護規劃,加快法律法規建設,注重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加大保護工作的經費投入,積極引導和鼓勵個人、企業和社會團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進行資助。加強保護工作隊伍建設,通過有計劃的教育培訓,提高現有人員的工作能力和業務水平;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人才優勢和科研優勢,大力培養專門人才。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廣泛吸納社會各方面力量共同開展保護工作,建立協調有效的保護工作領導機制。由文化部牽頭,建立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統一協調解決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發揮專家的作用,要求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專家咨詢機制和檢查監督制度,并充分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對廣大未成年人進行傳統文化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作用。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