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鏈接】
2010年7月,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總隊長李潤華被確定兼任北京市城管執法局局長。因此,北京市城管體制面臨調整。
警察兼任城管局長,這在國內是“頭一遭”。盡管,這并不意味著城管將由公安代管,然而,此舉仍然讓公眾產生“城管警察化”的聯想和擔心。
【標準表述】
[深度分析]
就城市管理而言,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存在著天然的緊張關系。城市管理中的糾紛頻仍,沖突屢見,實非決策者所樂見。一些城市樂于推動“城管警察化”并不讓人感到意外。警察是國家的暴力機器,代表國家威權。但決策者必須看到,穩定的、和諧的、整潔的市容更應來自于人心的自愿趨向與服從。
以法治的視角觀察“城管警察化”,還將面臨警察基本職能的拷問。如果我們承認城管執法沖突是社會轉型的一大表征,我們理應進而承認:在這些沖突中,暴力抗法有之,暴力執法亦有之。更多的沖突,既有暴力抗法又有暴力執法。若從城管執法面臨暴力威脅出發,就將城管體制趨向于“城管警察化”,那么,城管暴力執法較之小販暴力抗法或將更為普遍,其危害也更為嚴重。
法治建設之下的公安,是法律的執法者。在城管與市民之間,公安部門首先是一個中立的第三方,而不是單一的城管執法的保障者。即便北京還沒有“城管警察化”,但是治安總隊長一旦兼任城管局長,那么也必然面臨這樣的追問:在城管與市民發生暴力沖突時,市民還能否求得“110”的幫助?一旦治安案件與城管暴力執法同時擺上了負責人的案頭,有關方面還需要做更多的考慮與制度安排。
警察的職能是平等保護所有受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身與財產安全。如果城管真被小販暴力抗法了,警察理應介入依法查辦;同理,如果小販或無辜民眾被城管暴力執法了,警察也應一視同仁,積極查處。“城管警察化”卻蘊藏著對被管理方的有罪推定,即在城管執法沖突中,總是小販或市民有錯。讓警察先站在城管這一方,必須得權衡利弊,并充分考慮市民的接受程度。
警察權存在的意義,不是單向度的維護公權,協助管理者實現管理。管理的最高境界是服務,而不是暴力。對城市管理者而言,必須警惕“城管警察化”的決策邏輯和思維方式。從理論上講,任何執法部門都有遇上暴力抗法的可能。近年來,中央多次強調應“慎用警力”,尤其對城市市容管理,應該以服務為根本,絕不應過度依賴警力。
[措施]
城管警察化并非新事物,武漢、廣州、深圳等地近年來都在研討或嘗試。而每有此類報道傳出時,輿情的反應都是以負面居多。城管的職業口碑不佳,這是事實。在大眾的普遍心理上,捆綁了公安的城管,非但不會帶來更多的權威,反會產生“1+1<1”的“形象減法”。因此,從輿情中汲取民智,為城管執法理出一條科學的法治之道尤為重要。
第一,依法執法,在認真履行職責上有新作為。
依法執法是城市管理依法行政的內在要求,是履行好職責的重要保證。樹立“執法為民”的執法理念,樹立“人民城市人民管”的管理理念,樹立“和諧城管”的建設理念,著力構建和諧良性的執法與服務模式,全面推進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更加科學規范。規范執法主體,減少執法層級,整合執法資源,推進綜合執法,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錯位;注重城市管理機制創新,針對現代城市管理綜合性強、建設發展速度快、范圍規模大、市民對城市管理需求高的特點,結合本地區城市發展進程,及時跟進修訂和出臺相關的條例規章,建立健全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體系,增強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和依法辦事的能力,提升城市管理制度化、程序化、規范化水平。
第二,科學執法,在規范執法程序上有新進展。
執法程序規范是科學執法的重要環節,是不斷提高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水平的重要抓手。通過抓規范,強基礎,促提高。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著眼執法職權明晰、程序清楚、行為規范、用語文明、量罰適當,按照執法立案、取證、聽證、審理、處決、送達、執行的“一個過程”,明確執法的每一個標準,細化執法的每一個環節,規范執法的每一個執法行為,做到辦事依法、言必合法、行必守法;進一步規范執法自由裁量權,明確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對執法不確定的概念和處罰標準、語義、幅度、情勢等進行分類量化細化,便于操作執行,建立行政執法案例指導制度,避免同案不同罰;進一步規范執法工作各項制度,重在落實重大案件會審、執法案卷評查、責任追究等制度,真正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
第三,為民執法,在破解城市管理熱點難點問題上有新突破。
緊盯市民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加大查處力度,讓群眾切實感到實惠,是為民執法、服務民生最實際的行動,是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著力解決群眾關注的熱點問題,如占道經營、建筑廢土傾倒、工地施工噪聲擾民、油煙噪聲擾民、流浪犬擾民等,適應提前介入,全時掌控,加大執法查處力度。下大力解決影響面大的難點問題,如違法建設問題,采取遏控與專項整治相結合,力爭早發現、早制止、早查處、少損失,對重要地帶、重點工程和非法侵占土地的典型違建搶建案件,運用聯合執法機制,堅決一查到底、絕不手軟。
第四,創新執法,在探索行政執法機制上有新模式。
不斷探索創新行政執法新機制新模式是適應城市建設發展、提升現代城市管理品質的關鍵所在。針對各地區不同的環境、區位特點,研究構建市、區、街道、社區 “四位一體”的執法機制,分區劃片、重心前移、責任到人,推行一線前置執法、一站式服務工作法,加強動態巡查執法,建立常態化城市管理執法模式;針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涉及市容環衛、規劃、市政、園林綠化、環保、工商、公安交通等多方面的內容,注重跨部門、跨行業推進,建立聯席會議、會商會辦、行政許可(審批)抄告等制度,加強綜合協調、上下聯動、左右合作,建立多部門聯合管理執法模式;學習借鑒北京“奧運”和“60周年國慶”慶典、上海“世博”等特殊時期城市管理工作經驗,建立重大活動城市管理執法模式;推行廈門“數字城管”做法,統合利用社會各種信息資源,實現城市管理動態監控和網上案件流程管理、網上審批、網上辦結、網上監督與考評,建立城市網格化與信息化管理執法模式,促使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水平更上新臺階。
第五,文明執法,在構建“和諧城管”上有新形象。
文明執法是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生命線。集中行使執法權同時也集中了矛盾。城管執法隊伍形象一直是社會各界關心和關注的熱點。但從根本上說,執法工作的著眼點就是一切為了群眾,一切為了百姓,是為民服務、為民解憂的工作。做好文明執法,樹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良好形象,就能得到廣大群眾的支持和理解,促進和諧社會的建設。在抓好自身隊伍建設上下工夫,從嚴從實際出發,加強行政執法力量配備,完善配套基礎設施,著力提升執法業務素質,建成一支思想過硬、業務精湛、作風優良、紀律嚴明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在引導輿論宣傳上下工夫,使廣大市民提高認識,以“主人翁”的姿態,自覺遵守城市管理規定,共同參與城市管理;在動員各方力量支持上下工夫,密切與城市規劃、建設、交通、環保、公安等部門以及街道、社區的聯系,形成上下左右相互銜接、相互協調的執法工作體系;在強化社會監督上下工夫,主動接受新聞媒體、人大、政協以及群眾的監督,聘請廉政監督員、效能監督員、行評代表督查執法,有效約束執法中權力濫用行為,密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與社會各界的關系,經常性邀請記者或社區工作人員、群眾代表跟隨執法、現場直擊,原汁原味反映執法動態,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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