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3/4/10 0:00:00 來源:中大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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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鏈接】
2013年3月中旬,關于城管的議論又多了起來,這是因為幾起城管與小販的沖突事件被報道,引起極大關注。其中一起沖突產生了比較嚴重的后果,一位城管被小販砍了7刀。城管在肉體受傷的同時精神也受傷:“圍觀者無人相助”、“最痛的不是被砍了7刀,而是不被社會理解”。
【標準表述】
[現狀分析]
城管有兩項非法特權,猶如長了兩顆“獠牙”。
非法特權一:對小販的財物處置權。公權部門處置個人財物,無非有四種情況:一是刑罰中的沒收財產,這種沒收由人民法院執行。二是行政處罰中的沒收違法所得或非法財物。三是行政機關在調查違法事實時,為了防止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可以對包括財物在內的證據進行登記保存。然而要證實小販占道經營和無照經營,只需拍照攝影即可作為證據,根本不必登記保存財物。四是行政強制措施中的扣押財物。這種扣押財物是為了制止違法行為、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對財物實行的暫時性控制行為。因為是暫時性的,所以扣押要有期限??垩哼€要遵循一系列程序,如告知當事人理由、出具扣押決定書等,像現實中城管不由分說把小販的東西搬走拉走也是違法的。
由上可知,城管對小販的財物唯一能做的基本就是在查處占道經營時依照法定程序扣押。而現實中城管違法沒收扣押、不按法定程序扣押的行為比比皆是,更有甚者,城管還經常掀攤砸車,隨意損壞財物。而城管的這些違法行為卻鮮有聽聞被查處,可見對小販的財物隨意處置成了城管的一項非法特權。
非法特權二:對小販的人身侵害權。按照我國法律,任何人、包括執法人員打人都是違法的。按照我國的行政法律,在實行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時,可以把限制人身自由作為手段,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執法主體只能是公安機關,執法人員只能是警察。所以前段時間轟動的城管當著孩子面“打”女小販事件中,不管城管是真打了人,還是如城管自己辯解的“只是采取了隔離控制措施”,都是違法的。然而,警察來了后只把女小販拷了起來,卻沒有處理違法的另一方——城管,這讓人懷疑城管侵犯小販的人身權到底受到多大約束。人們還普遍認為城管與小販的人身沖突事件中,前者受處罰輕而后者受處罰重。
[中公措施]
從很多典型案件以及眾多類似案件中可以看出,小販刺殺城管是因為他們舍不得失去財物導致情緒失控或者在人身沖突中情緒過激,而城管如果依法辦事,則根本不至于引發如此多的財物爭執或者人身沖突。城管有非法特權,人們自然對其有抵觸情緒。因此,中公教育專家建議:
一方面,城管要獲得尊重,先卸下“獠牙”。城管頻頻使用非法特權,展示出“能征善戰”的惡劣形象;而小販對城管的傷害則蒙上了一層“反抗”的色彩。人們把同情給了后者,對前者則同情不起來。城管只有依法行政,別再讓那些野蠻搶奪損壞財物、毆打辱罵小販的事情發生,才能改變人們的印象。
另一方面,要加大對城管違法執政的問責力度。對城管違法的問責較之過往仍未有突破性進步。我們看到的,仍是“對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追究刑責。”換句話說,究責所依之法,仍在“條例”之外,在國家刑律及相關行政法規之中。其實對于各地城管而言,解決好城管權力的來源問題,較之問責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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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