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務員考試申論熱點:公務員的就業歧視 背景材料】
2010年,大學應屆畢業生小吳應聘安徽省安慶教育局教師崗位,體檢中被查出艾滋病檢測呈陽性,安慶教育局根據《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拒絕錄用小吳。2010年10月13日,小吳將教育部門告上法庭,此案被稱為“反艾滋病就業歧視第一案”。
2011年11月20日,中國政法大學(招生辦)憲政研究所發布《2011年國家公務員招考中的就業歧視狀況調查報告》(下稱《調查報告》)認為:在保障公平就業方面,公務員招考在逐年朝著積極的方向發展,但歧視現象仍然普遍存在。本次調查選定中央國家機關和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工會六個部門的公務員招考標準作為調查對象,并對其招考簡章中是否存在歧視性要求,以及相關法規規章是否存在制度性歧視進行了調查。據介紹,就業歧視主要體現在性別、民族、社會身份、殘障、健康、政治面貌、年齡、身體特征等八個層面。
據報道,目前殘疾人公務員的比例普遍低于法定要求的1.5%,最低的只有0.39%。上海市人社局公開的信息中顯示,事業單位中殘疾人占總員工人數的1.3%;武漢市人社局公開數據為,公務員系統殘疾人占全部比例的0.39%;昆明市人社局統計顯示,從2004年至今,政府機關通過公開招考共新錄用公務員5917人,有1人屬于殘疾人。
反歧視公益機構天下公致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和國家公務員局,指出其去年聯合頒布適用于公安、海關、檢驗檢疫等部門的《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以下簡稱《特殊標準》)可能存在相貌、殘疾等歧視,建議三部門對相關規定進行審查,并修改或刪除相關規定。
【福建省公務員考試申論熱點:公務員的就業歧視 參考表述】
我國公務員錄用殘疾人的實際情況表明,公務員錄取中消除殘疾歧視,首先要從政府形象部門開始,帶頭執行200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中關于“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要帶頭安置殘疾人”的規定,在全國錄取公務員人數的總數中達到當年錄取比例的1.5%,這既是貫徹落實殘疾人保障法、就業促進法的實際需要,也是提高國家軟實力、影響力的最好體現。如果中國的政府官員中有適當的殘疾人、中國殘疾人機構的工作人員主要都是殘疾人(80%以上),公務員中殘疾人的比例達到法律規定的1.5%,中國殘疾人事業對世界各國就會更有影響力,中國文化競爭力也實實在在地得到展現。
其次,要把殘疾人就業條例的替代辦法變成剛性措施。法律規定錄取殘疾人最低比例的目的是要懲罰任何不錄取殘疾人的違法行為,凡是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必須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予以制裁。面對絕大多數國家機關和其他各類用人單位“寧可交殘保金也不招用殘疾人”的現狀,防止這些機關即便錄用殘疾人的比例未達底線而需上繳殘保金,也無非是“左手取錢,右手領錢”毫不心疼的繼續生長。只有以錄取最低比例的剛性要求,才可以增長國家機關缺乏招納殘疾公務員的原動力,并增加拒不招錄殘疾人的問責機制。
再次,要看到現行法律制度仍然難稱完善。公務員法沒有明文設定錄取殘疾人的基本比例,也沒有規定殘疾人在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管理機關就業信息的強制披露制度,對招納殘疾公務員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現象缺乏制裁機制。國家機關錄用殘疾公務員的比例,公務員法和殘疾人保障法都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國務院殘疾人就業條例中設定了不低于1.5%的底線,被許多國家機關以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方法予以規避。因繳納的費用全部來源于財政撥款,事實上等于國家花錢鼓勵這些機關不錄取殘疾人或者少錄取殘疾人。
因此,要想從根本上扭轉殘疾人在公務員招錄中的被動局面,迫切需要出臺更為強有力的按比例招錄殘疾人的制度規范,推動相應的信息公開及披露制度,落實相關部門人事組織相關領導的責任,健全獎懲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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