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廣州有一名孕婦,臨產時出現了非常危險的情形,危及母子生命,必須進行剖宮產。在醫生和家人輪番勸說之后,她卻仍然拒絕在手術同意書上簽字,最后醫院在征得其家人同意之后,強行對其進行了“剖宮手術”。雖然最終沒能救活孩子,但是幸好保住了大人的性命。
2010年10月,在廣州發生了更加惡劣的事件,一位劉姓市民因醉酒出現大面積腦出血住院,兩位姐姐認為這個弟弟對家庭、社會都是個累贅,拒絕在手術同意書上簽字,最終劉先生死亡。這樣的例子還有很多,一旦家屬拒簽,或者找不到家屬而醫院又不敢代簽,一紙手術同意書就淪為了殺人工具。
【標準表述】
[目的]
手術同意書的做法最早出現在上個世紀80年代初,目的是防范越來越多的醫患糾紛。2002年8月,國家衛生部出臺了一份《關于病歷書基本規范的通知(試行)》,其中核準了統一的帶格式化性質的手術同意書。但是,簽訂手術同意書目的是讓病人家屬了解手術風險,但簽字不等于規避院方醫療事故帶來的法律責任。
[缺失]
國內醫院目前通行的患方家屬必須在手術同意書上簽字后醫生才施行外科手術的做法,嚴重影響了醫患關系。患者及其家屬普遍是在極不情愿的情況下簽下這份“同意書”的。他們認為,這是醫院試圖通過患方家屬簽字的方式,將醫療風險轉嫁到缺乏醫學知識和醫療能力的患方身上。一旦產生醫療事故,“簽字書”就為醫方推卸責任留下退路。這樣,就時常出現患者不愿簽字,醫生不動手術,因而延誤治療的嚴重事件發生。即使患方家屬在“同意書”上簽字,也在心理上加重了醫患之間的對立與不信任,從而加重了醫患矛盾。
[原因]
今年開始施行的《侵權責任法》和衛生部修訂的《病歷書寫基本規范》都規定,在緊急的情況下,醫院是可以代患者或者患者家屬簽字進行手術的。但是,搶救孕婦的醫院還是非常忐忑地“咬緊牙關”冒著風險做的剖宮產。原因在于:
首先,假如嚴格地按照法律條款來說,這位孕婦本身還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她處于清醒狀態,家屬和醫院能否越俎代庖在法律上并不清晰。其次,手術是一個高風險的醫療行為,出現并發癥或者不幸后果的幾率很大,有些問題的確是目前的醫學水平難以解決的。最后,也的確出現過醫院代患者簽手術同意書而后被告上醫院的情況。一紙手術同意書,對于醫院來說也可以理解為一種“自保”行為。
[外國措施]
奧地利2/3醫護人員挨過打
奧地利近年來醫患矛盾突出。奧地利約2/3的醫護人員曾遭患者或患者家屬毆打、遭受拳打腳踢,在醫院,甚至還會出現致命的惡性事件。醫護人員挨打原因包括:病患候診時間長,診療措施導致患者不適引發家屬不滿,醫護人員本人處置或行為不當等。為避免醫患矛盾激化,醫護工作者和醫療機構應嚴格遵守職業準則,盡量縮短候診時間,醫療處置透明化,并滿足病人及家屬的合理要求。此外,報告還建議對醫護人員進行相關培訓,使他們在遇到問題時采取主動措施避免矛盾激化。目前奧地利醫護人員中僅有22%的人在與患者或患者家屬發生爭端時,會主動避免矛盾激化。
美國:力求平衡醫患利益
醫療疏忽和醫療失誤在美國是個嚴重問題。美國有關部門處理醫療糾紛等醫患矛盾時,力求照顧醫患雙方,努力尋找兩者利益的平衡點。美國有11個州規定,只有醫療疏失的責任超過50%,被告才需要進行賠償,其他州則規定按責賠償。
日本:建立醫患互信關系
為了有效緩解醫患矛盾,日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其中最關鍵的是:建立醫患信任關系,提供優質服務。醫患互信使病人相信診斷并積極配合治療,使醫生增強自信,提高診治效率。為了監督醫院的服務質量,日本自1995年開始對醫療機構實行評估制度。評估包括五大指標:
一是醫療記錄是否嚴格管理。二是對患者有沒有實行主治醫生責任制。三是每個病例是否進行了認真研究。四是有無醫生進修制度。五是患者權利是否有明文規定。每個指標分五個等級。評估結果上網公布,評估合格發給合格證書。患者根據評估結果選擇優質醫療的同時,又增加了對醫生的信賴。
德國新加坡:庭外調解化矛盾
德國醫療技術發達,醫療水平享有盛譽。但德國衛生組織公布的統計資料卻顯示,德國每年的醫療事故總數仍高達10萬起,其中1/4事故導致病人死亡。對于醫療事故引起的糾紛,當事人除了通過法院尋求解決途徑外,采用最多的還是庭外解決的方式。醫療事故發生后,病人或家屬一般先與當事醫生或院方進行直接接觸以確認事實,并協商可能的賠償問題。如果協商未果,病人可以向醫療事故調解處求助,該機構專為解決醫患糾紛設立,目的是避免醫患雙方“對簿公堂”或打“馬拉松醫療糾紛官司”。
新加坡處理醫患矛盾的方式和德國很相似,雖然該國目前沒有專門針對醫患關系的立法,但醫院對醫療事故、醫療糾紛和病人的投訴比較重視,設有專門的紀律和投訴調查委員會。新加坡1997年成立醫療糾紛調節中心,鼓勵和平化解醫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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