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3/5/28 0:00:00 來源:中大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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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很多地方在招商引資的過程中,常向企業許以地價優惠、稅收減免等條件。這不免讓人感覺到這些地方有對稅法不尊重之嫌。
審計署公告顯示,在2012年
審計調查的全國54個縣中,有53個縣在2008年至2011年間,出臺了200多份與國家法規明顯相悖的招商引資優惠政策文件,變相減免應繳財稅收入70多億元。
從這些地方的違規內容看,不管是直接讓稅,還是讓土地、讓資源,讓的都是公共財政性收入,讓的是國家政策,讓的是國家法律。有稅必征、依率計稅,是稅法的基本要義。無論是稅收的開征,還是退稅減免,都必須按照法律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辦理。即使一些地方政府實行“先征后返”或以獎金列返稅收,也改變不了違法的事實。
公共財政是一種法制財政,其公共性是由法制保障的。各項公共支出應嚴格按照預算法及其他相關財政法規規定的程序、方法和內容進行安排。姑且不說程序和方法,公共財政對支出內容的界定,是滿足社會公共需要。而將對招商企業的“先征后返”等作為公共支出的構成部分,顯然不能體現出公共性特征。同時,公共財政要求財政資金分配退出經營性與競爭性領域,政府的“越位”介入,也將有損于市場競爭公平。
招商“讓稅”,其實質是慷國家之慨,奪百姓之利,違法律之規,行“數字出官”之實。這種“讓稅”,折射出一些地方官員對法律的漠視。有法必依,違法必究,是法治社會的重要體現。如果任由這種變相免稅、灰色減稅發展下去,執法不嚴,違法不究,還會讓法律的尊嚴受到傷害。
筆者認為,需要對地方招商優惠政策扎上“籠子”:不得沖撞公共利益的禁區,堅守住法律法規的底線,不突破政策的防線。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國家利益不受侵害,才能最大限度地維護社會公正,維護財稅法制的公平性和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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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