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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時評:“醉駕不一定入刑”只會讓人犯暈

發表時間:2014/1/26 12:38:08 來源:中大網校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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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時評:“醉駕不一定入刑”只會讓人犯暈

  5月1日起,醉駕正式入刑;5月9日,高曉松醉駕被刑拘;5月9日,北京市房山區法院對郭術東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危險駕駛罪判處郭術東拘役4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一時間,“醉駕入刑”成為人們最關注的話題。

  但這個時候,卻傳來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醉駕不一定被認定為刑事犯罪”的聲音,真是令人驚詫莫名———難道法律一夜之間變了方向?

  5月11日的《京華時報》報道說,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在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表示:對醉酒駕駛者追究刑責應慎重,各地法院不應僅從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認為只要達到醉酒標準駕駛機動車的,就一律構成刑事犯罪。根據刑法總則第13條規定的原則,危害社會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所以各地法院要注意與行政處罰的銜接,防止本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罰的行為,直接訴至法院追究刑事責任。

  既是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那就應該算是一個比較正式的場合,因此可以想象,張軍副院長的這番話影響有多大。幾家門戶網站在轉載這條新聞時,無一例外地做了“最高法:不應將醉駕一律認定為刑事犯罪”這樣的標題,很明顯,這是把張軍副院長的意見看做最高人民法院的院方表態以及判案依據了。

  個人認為,媒體做這樣的表態有些夸大其詞,雖然張軍副院長是在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說的這番話,但嚴格來說仍然只能代表他的個人意見,既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表態,更不是什么判案依據。法諺有云:除了法律,法官沒有上級。法官判案的依據,只能是法律,而不是任何上級的意見。

  一個很明顯的事實是:在刑法修正案(八)的具體條文中,對醉駕入刑是這樣表述的:“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它沒有所謂“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前綴,也就是說,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具體條文,醉駕入刑是沒有例外情況的,醉駕,本身已經被立法者認為是有很大社會危害性的,否則也就沒必要增設危險駕駛罪了。正如律師所說,醉駕屬于危險犯,和行為犯的區別在于只要實施該行為就存在危險,而不是非要產生危害后果才能入罪。

  我的理解,張軍副院長所提的“危害社會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對于醉駕來說,無非就是沒有發生嚴重后果(比如撞到人或撞到車),也即沒有造成事實傷害,這樣的情況可以不認定為犯罪。但悖論正在于此:誰都知道,像高曉松一樣醉駕并撞傷人的畢竟是極少數,絕大多數醉駕者都是在沒有造成事實傷害的情況下被交警查到的。這樣一來,醉駕入刑成了只懲罰撞到槍口上的少數派,這也離嚴懲兼預防醉駕的立法初衷離得太遠了吧———醉駕不一定入刑反而助長了一些人的僥幸心理,令治理醉駕事倍功半,我想,這也不是張軍副院長愿意看到的。

  張軍副院長這番話雖然只是在座談會上的一番個人意見,但由于他在講話中將“醉駕不一定入刑”當成了對地方法院審判的要求,再加上他的特殊身份,這番話對基層法院的影響力還是不容小視的。想象一下,如果一些基層法院果真按照張軍副院長的這番話來處理醉駕案,罪與非罪之間將有多大的自由操作空間,換句話說,權力會有多大的尋租空間———很簡單,所謂“危害社會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很多時候只是憑審判者一言而決。從這個角度來說,很多人擔心“醉駕不一定入刑”會造成法外特權的存在,會讓有權有錢者輕易脫罪,并不是沒有道理。要消除張軍副院長這番話帶來的負面影響,最高人民法院應該盡快出面澄清關于醉駕入刑的種種疑問,以官方回應解除人們的擔憂,讓醉駕入刑重新回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軌道上來。如不盡快糾偏,“醉駕不入刑”很可能馬上就要成為一枚我們不得不吞下的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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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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