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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輔導之憲法詳解(一)

發表時間:2013/7/11 0:00:00 來源:中大網校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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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輔導之憲法詳解(一)
  一、憲法的概念與特征

  (一)憲法的概念

  在中國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現過“憲”“憲法”“憲令”“憲章”等詞語,主要是指一般的法律、法規,或指 頒布法律,實施法律。在西方,憲法(Constitution)一詞來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原意是組織、結構、規 定的意思。主要是指有關規定城邦組織與權限方面的法律,或皇帝的詔書、諭旨,或指有關確認教會、封 建主以及城市行會的特權以及他們與國王等的相互關系的法律。

  由此可見,盡管在中國的古代和西方的古代都出現過憲法這個詞,但都不是今天根本法意義的憲 法。在中國,將“憲法”一詞指稱國家根本法始于19世紀80年代,當時的改良主義思想家基于國內外形 勢,明確提出“立憲法”、“開議院”,實行君主立憲,而應在《盛世危言》中首次使用“憲法”一詞。在西方, 作為根本法意義的憲法是近代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

  現代意義上的憲法是法的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一國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規定國家的根 本任務和根本制度,規范國家權力,保障公民基本權利,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

  (二)憲法的特征

  1.憲法的法律特征

  (1)內容上,憲法規定的是國家的根本任務、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根本性問題。憲法的內容涉及一個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外交等各方面的重大的原則性問題。其內容具有根本性、宏觀性和全面性的特點。而普通法律所規定的內容只涉及國家生活或社會生活的某一方面的問題, 它是憲法某一方面規定或某一項規定的具體化,其內容具有具體和微觀的特點。

  (2)效力上,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憲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據或立法基礎。憲法是一個國家的 根本大法,是法律的法律,普通法律沒有憲法的依據就無從產生,因此人們也形象地稱憲法為“母法”。 國家立法機關在制定普通法律的時候必須以憲法作為依據。當然有的法律公開宣稱“根據憲法制定本 法”,有的法律雖不明確宣稱,但也是以憲法作為立法基礎的。如果普通法律的規定、原則、精神同憲法 的規定、原則、精神相抵觸,那么它應該被撤銷、改變或宣布無效。在一個多級立法的國家里,依據憲法 產生的各個級別的立法都應該以憲法作為標尺,以保證國家法律體系的統一性與一致性。我國憲法第 五條就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憲法是一國最高的和最根本的 活動準則,一切憲法主體都必須遵守它,將它奉為行動的最高準則。我國憲法序言規定,“全國各族人 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 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3)程序上,憲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更為嚴格。憲法的制定一般是要求成立一個專門的 機構,如制憲會議、制憲議會、憲法起草委員會等,其職責就是起草或制定憲法,在完成起草或者制定憲 法的任務后,該專門機構即予以解散。而普通法律的制定一般由依據憲法成立的國家立法機關進行。 同時制定憲法的程序也與普通法律不一樣。憲法一般需要特定的多數通過,而普通法律則只需要一半 以上的多數通過。在我國,“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 大代表提議”。除了這兩個特定的主體以外的一切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向全國人大提出有效的修憲議案。 但有權提起普通法律修改的主體則更廣泛一些。在修改程序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 法》)規定,修改《憲法》由全國人大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而普通法律的修改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以全體代表或委員的過半數通過即可。

  2.憲法的政治特征

  (1)憲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憲法與民主緊密相連,民主主體的普遍化,或者說民主事實的普遍 化是憲法得以產生的前提。而且基于憲法在整個國家法律體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憲法確認的基本 內容主要是國家權力的正確行使和公民權利的有效保障,可以說憲法是民主事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2)憲法是對民主政治的保障。憲法最主要、最核心的價值在于,它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從歷史 上看,憲法或憲法性文件最早是在反對封建專制制度的斗爭中,為了確認取得的權利,以鞏固勝利成果 而制定出來的。從憲法的基本內容來看,即國家權力的正確行使和公民基本權利的有效保障,其中,公民權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規范國家權力的有效行使也是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不受 侵犯。

  (3)憲法集中表現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當階級力量對比關系發生根本性變化時,必然會 導致不同類型憲法的出現;當以前處于支配地位的階層或階級被其他階級或階層及其聯盟取而代之,這 時往往要制定同一類型的新憲法;統治階級力量的加強或減弱,若不足以改變社會內部的階級結構,這 時憲法的變化往往以修改憲法的方式進行。

  (4)憲法規范國家權力,保障公民基本權利。

  二、憲法的基本原則

  我國社會主義憲法的基本原則有:人民主權原貝!]、保障公民權利原則、法治原則和民主集中制原則。

  (一)人民主權原則

  主權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法國布丹首創這個概念,并認為主權在君;洛克則提出議會主權;真正的人 民主權的學說是由法國的盧梭所創立。

  人民主權是指國家中絕大多數人擁有國家的最高權力。在盧梭看來,主權是公意的具體表現,人民 的公意表現為最高權力;人民是國家最高權力的來源,國家是自由的人民締結契約的產物,而政府的一 切權力都是人民授予的。人民主權學說的出現是國家學說發展史上的一大飛躍,是資產階級反對封建 階級的銳利武器,勝利后的資產階級紛紛在憲法中確認人民主權原則。

  社會主義國家憲法一般表述為“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原則,“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是無產階 級在創建無產階級政權過程中,批判性地繼承資產階級民主思想的基礎上,對人民主權原則的創造性運 用和發展。

  (二)保障公民權利原則

  人權在階級社會里具有鮮明的階級性,但就其原創意義而言,人權屬于應有權利、道德權利。17、18 世紀的西方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賦人權學說,強調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財產 的權利。在啟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賦人權學說和人權口號的指導下,資產階級開始了爭取人權的斗爭,在 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人權口號逐漸被政治宣言和憲法確認為基本原則。

  社會主義國家建立后,同樣也在憲法中確認了基本人權原則。在措辭上,社會主義憲法并未直接使 用“人權”一詞,但憲法中有關“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實質上就是對基本人權的確認。

  (三)法治原則

  法治是相對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統治階級按照民主原則把國家事務法律化、制度化,并嚴格依法進 行管理的一種方式,是17、18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所倡導的重要的民主原則。其核心思想在于依 法治理國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任何組織和個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

  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不僅宣布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而且還規定國家的立法權屬于最高人民代表 機關,使憲法和法律有了廣泛深厚的民主基礎,為社會主義的法治原則的實現提供了前提條件。

  (四)民主集中制原則

  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的制度。是群眾路線在黨和國家、 社會生活中的運用。民主集中制是民主與集中的統一,二者相互依存,互為則提,缺一不可。只有在社會主義國家中,民主集中制才能得到確立和貫徹堅持這一原則,實現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

  (1)民主集中制是“政權組織” “政權機關”的組織與活動原則。

  (2)在民主集中制中,民主是基礎。在普選的基礎上產生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是民意 機關、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國家的大政方針,選舉政府。這是民主集中制的決定性方面,是基礎。

  (3)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行政機關集中地處理人民代表大會所委托的行政事務,并以此來維 護和保障人民的民主。這是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方面。

  (4)民主與集中的關系是統一的,這構成了民主集中制。“民主基礎上的集中”指行政機關集中行使 的行政權來自人民代表大會的授予,“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指通過行政機關的集中統一工作,體現人民的 意志,促進和保障民主。切不可將民主集中制理解為一個國家機關的工作作風。

  三、國家制度和國家性質

  國家制度是一個國家通過憲法、法律確立的有關國家性質和國家形式的制度的總稱。

  國家性質是指國家的根本屬性。在國家制度中,國家性質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它決定著國家政權的 組織形式,因此,國家性質是國家制度的核心內容。國家性質又稱為國體。我國的國體是工人階級領導 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其實質是無產階級專政。

  (一)人民民主專政是我國的國體

  《憲法》總綱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 主義國家”表明了社會主義制度是我國的根本制度,人民民主專政是我國國家性質的具體體現。

  人民民主專政是一種對人民實行民主和對敵人實行專政有機結合的一種國家制度。人民在數量上 占了我國人口的絕大多數,在我國現階段,人民的范圍包括以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為主體的全體社會 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而人民的敵人只包括極少數敵視和破 壞社會主義制度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

  民主和專政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人民民主專政的民主方面和專政方面是辯證統一的,對人民 實行民主是對敵人實行專政的基礎,對敵人實行專政是對人民實行民主的保障。

  (二)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是無產階級專政

  人民民主專政是無產階級專政的具體體現,兩者在精神實質和核心內容上是一致的。

  (1)領導力量一致。兩者都是由工人階級(通過中國共產黨)來領導的。

  (2)階級基礎一致。工人階級要推翻剝削階級、建設和完善社會主義都必須與廣大的農民階級結成 牢固的聯盟。

  (3)專政職能一致。無產階級專政和人民民主專政都擔負著保障人民當家做主的地位,不斷擴大社 會主義民主的范圍;維護社會主義制度;組織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等職能。

  (4)歷史使命一致。無產階級專政和人民民主專政的最終目的和歷史使命都是要消滅階級,消滅剝 削,建設社會主義,實現共產主義。

  既然人民民主專政在實質上是無產階級專政,我國憲法為什么還要采用人民民主專政的提法呢? 因為人民民主專政能更確切地表明我國的階級狀況和政權基礎,更直接地體現出對人民實行民主和對 敵人實行專政的兩個方面,更充分地反映我國的國情。

  四、政治協商制度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國政治制度的特點 和優點,是一種符合中國國情的社會主義政黨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它主要包括:①中國共產黨是 中國社會主義的領導核心,是執政黨;②各民主黨派是各自所聯系的社會主義勞動者和愛國者的政治聯 盟,是參政黨;③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是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合作的政治基礎;④“長期共存、互相監 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是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合作的基本方針;⑤以參政議政和互相監督作為多 黨合作的主要內容;⑥以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 義現代化國家和統一祖國、振興中華為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共同目標;⑦以憲法為多黨合作的根 本活動準則。

  在現階段,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的形式有:中國共產黨和民主黨派政治協商;民主黨派成員 或無黨派人士在國家權力機關參政議政;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擔任各級政府及司法機關的領導職 務;民主黨派在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中發揮作用。

  五、統一戰線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統一戰線是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政治聯盟。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有廣泛代表性的統一戰線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 商的重要組織形式。政治協商會議不屬于國家機構,也不同于人民團體,其主要的職能是政治協商和民 主監督。

  (一)愛國統一戰線

  建立和完善廣泛的統一戰線,是建立、鞏固和發展人民民主專政制度的重要保障。

  (1)愛國統一戰線是指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由各民主黨派參加的,包括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 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組成的廣泛的政治聯盟。它具體包含兩個范圍的聯盟:一個是 我國大陸范圍內,由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和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所組成的政治聯盟;另一個是廣泛的 團結臺灣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僑胞,以擁護祖國統一為基礎的政治聯盟。

  (2)目前我國愛國統一戰線的任務是: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實現祖國統一大業服務;為維 護世界和平服務。

  (3)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形式。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形式,是實 現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重要機構。它既不是國家機關,又不是一般的社會 團體。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設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全國委員會由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無黨 派人士、人民團體、各少數民族和各界的代表、臺灣同胞、港澳同胞和歸國僑胞的代表以及特別邀請的人 士組成。地方委員會的組成根據當地情況,參照全國委員會的組成決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 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組織參加本會的各黨派、各社會團體和各族各 界人士參政議政。

  (二)政治協商的主要內容和方式

  政治協商的內容包括:國家的重要方針政策及重要部署;政府工作報告;國家財政預算,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國家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項;國家法律的重要法律草案;中共中央提出的國家領導人人選;

  外交上的重要方針政策;關于祖國統一的重要方針政策;群眾生活的重大問題等等。

  政治協商的主要形式: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的全體會議、主席會議、常務委員會會 議、專題座談會、各專門委員會,以及協商座談會、小范圍的談心會。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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