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斷完善流動人口管理服務體系
我國人口流動規模龐大。做好流動人口管理和服務,實現人口有序流動和合理分布,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關系低生育水平長期穩定。要深化流動人口管理服務體制改革。逐步改變城鄉二元結構,建立城鄉統一的人口登記制度,健全出生人口登記和生命統計制度,實行流動人口居住證制度。將流動人口管理服務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促進流動人口融入城市生活。解決流動人口在就業、就醫、定居、子女入托入學等方面的實際困難,逐步將進城務工人員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保護其合法權益。
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一管理、優質服務新體制。將流動人口納入流入地人口總數,實行以流入地為主的目標管理雙向考核。完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機構和服務網絡,配備必要的社區計劃生育專(兼)職人員。流入地按照“屬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務”的原則,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納入經常性工作范圍,提供與戶籍人口同等的免費服務。把進城務工人員計劃生育管理服務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強化社區流動人口登記制度,實現流動人口信息適時變動、異地查詢和跟蹤管理。相關部門為流動人口辦理經商、務工、購房、租房、社會保障等手續時,應與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在流動人口集中的社區、企業、集貿市場等成立計劃生育協會。流出地要配合流入地,做好外出人員的宣傳培訓、免費辦理婚育證明等相關工作。
五、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
目前,我國已進入老齡社會,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達1.44億人,占總人口的11.03%。要制定和落實老齡事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把逐步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障制度作為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重點,構建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服務為依托、機構照料為補充的養老服務體系。
農村要探索建立多種形式的計劃生育家庭養老保險制度。有條件的地方,可建立政府、集體和社會共同參與的養老服務機構。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農村計劃生育家庭老年父母,按規定提供適當補助。對軍烈屬、鰥寡及其他有特殊困難的老年人,按規定給予養老救助。
城市要逐步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構建多層次的城鎮養老保障體系。積極發展適合老年人特點的知識和經驗密集型服務業,為老年人提供力所能及參與社會的機會。提高養老服務機構在城市規劃中的比重,發展社區老年活動場所和服務設施,制定優惠政策,鼓勵社會開辦各種類型的養老服務機構。
發揚敬老、養老、助老的良好社會風尚,積極探索和實施“愛心護理”等工程。從老年預防保健入手,倡導健康生活方式,營造出行安全和起居方便的環境。探索建立老年服務志愿者、照料儲蓄、長期護理保險等社會化服務制度。大力弘揚子女贍養、家庭養老和鄰里互助的傳統美德。要加強輿論監督,對拒絕贍養或虐待父母的行為,追究法律責任。大力發展老齡產業,建立滿足特殊需求的老年用品和服務市場。
六、切實加大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保障力度
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是政府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的公共投入,是保穩定、促發展的基礎性投入。要從財政、基礎設施、人力、科技等方面加大投入,確保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建立穩定增長的投入保障機制。人口和計劃生育財政投入增長幅度要高于經常性財政收入增長幅度,確保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獎勵優惠政策、縣鄉人口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基本建設和隊伍建設、計劃生育經常性工作、計劃生育免費基本技術服務等經費的落實。各級財政要逐年增加投入,到2010年,全國人均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費在“十五”期末人均10元的基礎上增加到22元,繼續安排“十五”期間已將社會撫養費、鄉(鎮)統籌費納入財政預算的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費支出人均8元,屆時,各級財政投入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費達到人均30元。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向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投入。積極運用市場機制,采取建立基金、開發險種等方式,吸引國內外資金。加強監督檢查,嚴肅查處在獎勵優惠資金發放和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使用中的違紀違法行為。
強化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服務體系。形成特色鮮明的行政部門、服務機構、自治組織、群眾團體目標一致、上下互動、信息共享、運轉高效的科學管理格局。切實加強面向基層的服務體系建設,國家重點支持中西部縣(市、區)、鄉(鎮)中心服務站和流動服務車建設。利用網絡優勢,面向健康、亞健康人群,履行宣傳教育、技術服務、信息咨詢、藥具發放和人員培訓等職能。實施“新農村新家庭計劃”和“生育關懷行動”,開展計劃生育、生殖健康及家庭保健等服務。
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隊伍職業化建設。完善人口和計劃生育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探索建立人口和計劃生育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工作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力爭“十一五”期間形成結構合理的專業技術隊伍。實行績效考核,完善人員準入、選拔任用、引進培養、交流、退出機制。
加快推進人口和計劃生育信息化建設。充分發揮從中央到省、市、縣、鄉、村人口和計劃生育信息網絡作用,開發和運行人口宏觀調控管理、人口發展趨勢預測、人口安全預警預報、基層管理服務、流動人口綜合管理、獎勵優惠信息管理等綜合應用系統,完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遷移、就業、貧困等關系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問題的信息資源建設和開發利用,提高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決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
積極推動計劃生育生殖健康科技創新。建立以公益類研究機構為主體的公共科技服務體系,依托高等學校和重點科研機構,建設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計劃生育生殖健康科研基地和學科體系,組建若干多學科交叉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充分發揮我國傳統中醫藥優勢,運用生物技術、信息技術和新材料技術等高科技成果,開展計劃生育生殖健康領域重點課題的聯合攻關,力爭取得突破性進展。大力發展計劃生育生殖健康產業。
七、進一步加強對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
新時期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任重道遠。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充分認識穩定低生育水平的長期性和艱巨性,充分認識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復雜性和緊迫性,充分認識經濟社會發展為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帶來的戰略機遇和有利條件,堅決克服盲目樂觀和麻痹松勁情緒,切實增強做好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堅定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建立健全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策與調控機制。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研究解決重大問題,部署重要任務,加強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將人口發展戰略和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人口發展評估體系,完善人口發展和人口安全預報預警制度,監控人口發展規劃執行情況。進一步完善地方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領導機構和協調機制。完善目標管理責任制,對黨政領導、責任部門、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分別進行考核,實行“一票否決”制度。堅持把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納入中央重大事項督查范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每年要將本地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情況向中央作專題報告。改革管理體制,轉變政府職能,進一步落實機關、企事業、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充分發揮計劃生育協會等群眾團體在基層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中的生力軍作用。
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制建設。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嚴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法律法規,認真總結行之有效的成功經驗和管理制度,適時修訂或制定有關法律法規。切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堅持執法為民,實行政務公開,尊重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保障群眾計劃生育合法權益。落實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執法責任制,對違紀違法行政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穩定健全基層工作機構和隊伍。在農村綜合改革和城市行政區劃調整中,確保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和人員穩定,不得隨意撤并和改變機構性質。加快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體制改革。按照常住人口規模比例配備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縣鄉兩級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崗位特殊、任務艱巨,要按規定落實基層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社會保障待遇。人口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從事公益服務,經費由財政保障。選拔德才兼備的優秀人才,充實、配強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領導班子。對政績突出的優秀干部要注意培養和使用。
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大眾傳媒,特別是主要媒體要制定規劃,采取靈活多樣、生動活潑的形式,持續廣泛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方針政策的宣傳,總結報道先進經驗和典型,擴大宣傳的覆蓋面和影響力。中等以上學校要將人口和計劃生育、生殖健康納入相關課程教學內容或開設專題講座等。利用城市社區、農村基層各種文化場所和宣傳途徑,開展群眾喜聞樂見的人口文化活動。
加強人口與發展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擴大南北對話,促進南南合作,建立相互尊重、共同發展的伙伴關系,爭取國際社會廣泛理解和支持。積極參與人口與發展領域國際援助和國際規則的制定。遵循國際人口與發展大會行動綱領和聯合國千年宣言精神,進一步促進人權事業發展,提高人權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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