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鏈接
2009年初,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與網友在線交流表示,建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是反腐敗重大舉措,政府正在積極準備這項工作。
在2009年全國兩會期間,多位代表與委員發出了建立健全財產申報制度的呼吁。
2009年9月份召開的中紀委十七屆四中全會提出:在認真貫徹落實好《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的基礎上,把住房、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情況列入報告內容,加強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公職人員管理。
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指出:要把反腐倡廉建設擺在重要位置,這直接關系政權的鞏固。各級領導干部特別是高級干部要堅決執行中央關于報告個人經濟和財產,包括收入、住房、投資,以及配偶子女從業等重大事項的規定,并自覺接受紀檢部門的監督。
建立健全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呼之欲出。
二、財產申報制度
(一)財產申報概述
財產申報制度,是對官員有關家庭財產申報、登記、公布的制度,是科學反腐制度體系的核心內容,建立起有效的財產申報機制,將國家公職人員的家庭財產置于人民群眾和國家法律制度的監督之下,使其非法所得無處藏身,就會使腐敗分子難以為所欲為,從而能夠有效地遏制腐敗現象的發生。
(二)財產申報的現狀
關于財產申報,在我國已提了近15年,但目前試點地區的官員財產申報大多集中于科級以上干部。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一路走來,可謂是速度相當緩慢。從1995年規定“溫柔”地誕生,現在普遍沿用的還是這一套最基本做法。近幾年,在“兩會”代表委員的持續呼聲、社會各界的強烈關注之下,各地開始嘗試破冰,試圖突破現狀,但仍舊陷在公開不徹底的爭議之中。
(三)財產申報的障礙
家庭財產申報制的實施必然面臨三大難題:一是鑒于中國目前沒有公開、統一、標準的公民信用保障系統,個人資信難以查實,反腐敗工作缺乏堅強的技術支撐;二是腐敗分子為了逃避財產申報和資金核查,必然會將大量腐敗資金和非法收入轉移到他人名下,或饋贈親朋好友,逃避法律的制裁;三是腐敗分子在國內無法藏身,必然想方設法外逃,勢必給國家財富造成巨大損失,破壞法律的實施,損害社會的公正,影響黨和政府的形象。
三、完善財產申報制度的建議
鑒于目前建立我國制定財產申報法的條件還不具備最基本的條件(如尚未實行全民信用卡制度),在真正意義上的財產申報法出臺之前,京佳教育認為我們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的制度資源,通過增加環節來完善現有的干部收入申報規定。
第一、申報對象可以逐步擴大到所有的國家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就國家工作人員來講,除了對他們進行任職、離任時的審計外,還應要求他們在任職前、任期間、離任時對自己和家庭的財產進行如實申報,其申報范圍可依具體申報對象的工作性質及其重要程度作不同的規定,其具體操作除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外,可逐步交由銀行執行或監督。
第二、加大對申報結果的監督和公開程度。增加二個環節:一是審核環節,即審查核對環節,通過檢查核實申報內容;二是公示環節,申報結果的公示范圍可以視條件的成熟程度而逐步擴大,可以先做到同級公示,即在班子內或同級干部中公開,由人大產生的干部的收入申報在人大中公示;這里不應有“秘密申報”部分,也即不應有暗箱操作部分;
第三、增強懲處力度。是追究環節,根據檢查結果,對于不如實申報收入,或瞞報、漏報、謊報者做出嚴肅處理,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對于多次謊報者應免去其領導職務;四是信用記錄環節,對于是否如實申報的情況應記錄在案。建議各單位紀檢監部門有必要對現任干部任職以來歷次收入申報記錄進行一次大檢查,使檢查結果進入干部信用檔案(所以必須先建立干部信用檔案),以供組織部門任免干部時參考。第三、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使得財產申報制度具有實際的可操作性。在條件成熟之時出臺已呼喚了十多年的《反腐敗法》,并專設章節對于官員財產申報作出明確而完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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