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憲法的基本理論
憲法是規定國家根本制度、集中表現各種政治力量實際對比關系、規范國家權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國家根本法。
憲法的法律特征:內容上,憲法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的組織和活動原則等根本問題;效力上,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程序上,憲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為嚴格。
憲法的政治特征:憲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憲法是對民主政治的保障;憲法集中表現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憲法規范國家權力,保障公民基本權利。
西方憲法的基本原則:人民主權原則;基本人權原則;法治原則;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人民主權原則;基本人權原則;法治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
二、中國GCD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
(1)中國GCD是中國社會主義的領導核心,是執政黨。
(2)各民主黨派是參政黨。
(3)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是中國GCD與各民主黨派合作的政治基礎。
(4)“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是中國GCD與各民主黨派合作的基本方針。
(5)以參政議政和互相監督作為多黨合作的主要內容。
(6)以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和統一祖國、振興中華為中國GCD和各民主黨派的共同目標。
(7)以憲法為多黨合作的根本活動原則。
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組織其他中央國家機關,決定重大國家事項,罷免其他中央國家機關組成人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解釋憲法和法律,監督憲法實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任免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決定重大國家事項,審查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合憲、合法性,對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進行監督。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國家主席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國家機關,其主要職權有: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家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戒嚴令,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代表國家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件和重要協定。
五、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
國務院:組成: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常務委員會。
中央軍事委員會:組成:主席、副主席、委員
六、其它國家機構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任期五年,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任期三年。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治權: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政策,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可以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準,變通執行或停止執行;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主管理地方財政;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國家機構由七個部分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務院 、中央軍事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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