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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下半年重慶公務員考試: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的區別

發表時間:2013/8/27 0:00:00 來源:中大網校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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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下半年重慶公務員考試: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的區別

  刑法是事業單位中一個必考的模塊,且刑法涉及的內容非常多,不僅需要考生記住一些必備知識,還要學會靈活運用。比如刑法中常考的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很多考生由于搞不清楚其區別和聯系而導致題目出錯。因此,為了幫助廣大考生順利通過此次考試,研究中心特圍繞必考點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進行詳解。

   一、正當防衛

  1.正當防衛的概念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衛行為。它是對不法侵害者進行反擊,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侵害的行為,是刑法規定的保護行為人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法律制度。

   2.正當防衛的條件

  (1)實施防衛行為的目的,必須是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

  防衛目的的正當性,是正當防衛的首要條件。如果防衛目的不具有正當性,正當防衛則不能成立,例如聚眾斗毆中互相殺傷,由于均有侵害對方的意圖,故不存在正當防衛。

  (2)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

  正當防衛是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的行為,理所當然以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為前提。因而,現實的不法侵害是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

  (3)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才使合法權益處于緊迫的被侵害或者威脅之中,才使防衛行為成為保護合法權益的必要手段。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并且尚未結束。

  (4)具有防衛意識

  正當防衛也是主客觀相統一的行為,具有防衛意識的行為,才可能成立正當防衛。

  防衛意識包括防衛認識與防衛意志。防衛認識,是指防衛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防衛意志,是指防衛人出于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

  (5)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防衛

  在具備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也具有防衛意識時,只能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防衛。這是正當防衛的本質決定的。正當防衛是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的行為,不法侵害是由不法侵害人直接實施的,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防衛,使不法侵害人不再繼續實施不法侵害行為,才可能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即使在共同違法犯罪的情況下,也只能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不能針對沒有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

  (6)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防衛行為必須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否則便是防衛過當。其中的“必要限度”,應以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所必需為標準。至于是否“必需”,則應通過全面分析案情來判斷。

  3.防衛過當及其刑事責任

  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屬于防衛過當。防衛過當不是獨立罪名,而應根據其符合的犯罪構成要件確定罪名。

  4.無過當防衛

  鑒于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性,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了無過當防衛。即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二、緊急避險

   1.緊急避險的概念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給另一較小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分洪是緊急避險的適例。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

  2.緊急避險的條件

  (1)合法權益面臨現實危險

  緊急避險首先要求合法權益處于客觀存在的危險的威脅之中。即合法權益處于可能遭受具體損害的危險之中。

  (2)危險正在發生

  現實危險正在發生時,才能實行緊急避險。危險正在發生。是指危險已經發生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實質是合法權益正處于受威脅之中。在危險尚未發生或者已經消除的情況下實行避險的,屬于避險不適時,其處理原則與防衛不適時的處理原則相同。

  (3)出于不得已而損害另一合法權益

  必須出于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權益面臨正在發生的危險時,沒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險,只有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才能保護較大合法權益;如果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險,則不允許實行緊急避險。

  (4)具有避險意識

  避險意識由避險認識與避險意志構成。避險認識,是指行為人認識到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面臨正在發生的危險,認識到只有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才能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認識到自己的避險行為是保護合法權益的正當合法行為。避險意志,是指行為人出于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危險的目的。

  (5)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由于緊急避險是用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來保護另一種合法權益,故不允許通過對一種合法權益的無限制損害來保護另一合法權益,只能在必要限度內實施避險行為。

  3.避險過當及其刑事責任

  避險行為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成立避險過當。避險過當不是獨立的罪名,故不能定“避險過當罪”,也不能定“避險過當致人重傷罪”、“避險過當致人死亡罪”等罪名。避險行為符合何種犯罪的構成要件,就認定為何種犯罪。對于避險過當的,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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