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4/1/26 23:52:28 來源:中大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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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的原則:合法原則;公正原則;公開原則;及時原則;便民原則
可提起行政復議的抽象行政行為: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1)國務院部門的規定;(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3)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以上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
不能通過行政復議途徑解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或者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
對
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十三、行政復議程序 (1)復議申請:復議申請期限為自知道該具體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行政復議的受理:行政復議機關應在收到申請后五日內進行審查,決定不予受理時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受理日期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計算。復議申請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復議案件的審理: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受理日起七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在十日內做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相關材料。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個人收集證據。行政復議決定做出前,申請人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除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4)做出復議決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做出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十四、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特有基本原則: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行政訴訟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原則;被告負舉證責任原則;不適用調解原則;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的原則;
司法變更權有限原則。
行政訴訟管理的分類主要有:(1)級別管轄:基層、中級、高級、最高人民法院;(2)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共同地域管轄;(3)裁定管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轉移管轄
行政訴訟參加人有: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訴訟代理人。
第一審程序中無論哪一級人民法院,都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一律實行公開審理,不能書面審理,除法律規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外,應一律公開審理,并于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做出一審判決,如延長判決,需上級法院批準;二審判決時間在二個月內。
行政訴訟判決可分為六種:維持判決;撤銷判決;履行判決變更判決;行政賠償判決;確認判決。
撤銷判決適用的五種情形:具體行政行為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
行政訴訟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過程中,針對行政訴訟的程序性問題所作出的裁判。
行政訴訟決定是人民法院對行政訴訟過程中就判決、裁定以外所涉及訴訟的事項作出的司法處理,其范圍是:(1)有關管轄;(2)關于訴訟期限;(3)關于回避事項;(4)有關再審案件;(5)在司法實踐中也會遇到《行政訴訟法》中沒有規定的事項,如指定法定代理人,確定不公開審理,承擔訴訟費用等,這些事項往往以決定方式作出處理。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