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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07年北京社招申論范文及背景材料(一)

發(fā)表時間:2014/1/26 20:32:24 來源:中大網校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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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07年北京社招申論范文及背景材料(一)

2007年6月北京社招公務員考試申論范文一:

合法未必合理,合理未必合法

——關于北京市城市攤販管理的思考

   “禁攤”可以說是我們國家在城市化進程過程中所出現(xiàn)的一個“特殊現(xiàn)象”。其實從我國小攤販的歷史看,從遙遠的古代開始,小攤販提供的服務就已經是城市功能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僅解決了部分低收入群體的生計問題,也為市民生活提供了方便,降低了市民的生活成本。但與此同時,我們不得不承認,城市中的小攤販常常也為我們帶來臟、亂、差的城市環(huán)境。而在我們北京市區(qū),為了市容整潔,我們的城市的管理者制定了“禁攤”政策。而對于目前北京市城市攤販管理問題,似乎城管、市民和小攤販都“有話要說”。

    站在城管和部分支持“禁攤”市民的角度看,在“禁攤”時理直氣壯,雷厲風行的“嚴厲打擊”,實際上應該是城管的“合法”行為,應該一概支持。誠然,法律賦予了城管有“嚴厲禁攤”的“權力”,同時也指定了城管有維護好市容市貌的“義務”。從這個角度看,似乎一切無可厚非。但戴斌老師不禁要問:“合法的行為一定合理嗎?”問題的關鍵是,法律賦予了城市管理者“整治城市環(huán)境”的權力,可以說去“做”“整治城市環(huán)境”這個事情是完全對的,因為其是“合法的”。但如何去“整治城市環(huán)境”,其中的“整治方式”就是一個“合理性”的問題。如果在做一件“合法的”的事情時不考慮其行為方式“合理性”,那么執(zhí)法效果必然“大打折扣”。

    站在小攤販和部分不支持“禁攤”市民的角度,“不禁攤”似乎才是一件“合理的”事情。誠然,從哲學的角度看,任何存在的事物都有其合理性。馬路攤點之所以能在城管的嚴打之下存在了這么多年,一方面是因為廣大市民日常生活的需要,另一方面,經營馬路攤點為城市下崗失業(yè)人員及進城務工者提供了大量就業(yè)崗位,也是城市低收入者的主要生活來源。在供需雙方之間強大的力量之下,“禁攤”的“不合理性”似乎“表露無遺”。但戴斌老師還要問:“合理的行為一定合法嗎?”答案是否定的。馬路攤點帶來了一系列問題,如占道經營,妨礙交通;產品質量不過關導致消費者權益被侵犯、污染環(huán)境及影響周邊居民的正常生活。這些都是法律“不可容忍”的行為。如果在做一件“合理的”的事情時不考慮其行為方式“合法性”,那么必然是無法“實施”和“被廣泛接受”的。

    那么在我們北京市城市攤販管理過程中,如何才能做到既“合法”又“合理”呢?筆者認為,首先,我們的政府可以考慮在“不影響交通、不影響市容、方便群眾生活”的前提下,對部分小巷攤區(qū)進行統(tǒng)一規(guī)劃定位,統(tǒng)一經營設施,統(tǒng)一經營時間,統(tǒng)一垃圾收運,就近引導零散。其次,引導流動攤點進入合法擺攤區(qū)域進行合法經營。再次,為了避免影響周邊市民的日常生活,在市區(qū)部分路段劃出特定區(qū)域后,要經過周邊市民同意后,方可設置一些便民類攤點。最后,我們還可以另外向小攤販免費發(fā)放經營許可證和占道許可證,使其納入到工商和規(guī)劃部門的管制范圍,對馬路攤點不再一律封殺。政府有關部門只要對“攤販”進行合理的引導和規(guī)范,相信一定可以很好地解決這一問題。

   范文寫作指導一:上述的2007年6月北京社招公務員考試申論范文一,其實從寫作手法上來看,我們老師是從“事物的正反兩個方面”來分別做論述的,即文章中的“中部”的分析部分,有兩個大的“分述點”,一個是“站在城管和部分支持‘禁攤’市民的角度”,另一個是“站在小攤販和部分不支持“禁攤”市民的角度”。同時在文章中,戴斌老師比較明確的把支持“禁攤”與“合法性”相聯(lián)系,從“合法未必合理”的角度“鋪開”以作一定的分析論證,而把不支持“禁攤”與“合理性”相聯(lián)系,從“合理未必合法”的角度“鋪開”以作一定的分析論證。其實在申論寫作中,運用“事物的正反兩面性”的辨證手法作觀點陳述是一個比較行之有效的寫作方法,戴斌老師建議廣大考生可以借鑒這一方法。

    另外戴斌老師建議廣大考生在備考申論的過程中,不要忽視對面試題目的復習,因為很多面試題目與申論題目的話題實際上是有很多的“重合性”,比如本次07年6月北京社招公務員考試申論是關于“路邊無證擺攤問題”,實際上,在07年3月18日浙江公務員面試真題的第四題就涉及到了這個問題。而這道面試題目與本次申論話題的考察思路基本是一致的,如果在考生在考前備考有留意過這一題目,在答卷應該會相對輕松一些。而當時,戴斌老師也曾撰文“詳解07年3月18日浙江公務員面試真題”,對這一話題已做了剖析,詳文見如下:

07年3月18日浙江公務員面試真題第四題:

   關于路邊設攤,現(xiàn)在出了個文件,規(guī)定在市區(qū)內可以根據(jù)民意,適當選取一些路段擺攤,但是以前在馬路邊設攤是一概封殺的,對于這個文件,市民反響不一。談談你的看法。

   分析:首先戴斌老師請大家先看題目中的關鍵字眼——“現(xiàn)在出了個文件”,為什么說它是關鍵字眼呢?因為這里所傳遞的信息就是政府的態(tài)度和以前相比作出一定的改變,就是“可以根據(jù)民意,適當選取一些路段擺攤”。而不再像過去那樣“一概封殺”。這里,戴斌老師的觀點是,政府作出的這樣的“改變”,應該是值得肯定的。為什么這么說呢?

    首先,從哲學的觀點看,事物是不斷的發(fā)展的,過去和現(xiàn)在相比,實際上所處的歷史條件和社會條件都是有所不同的,過去是“一概封殺”不代表現(xiàn)在也要“一概封殺”,過去“一概封殺”是對的,不代表在現(xiàn)在的社會條件下,“一概封殺”也是對的。所以從這個角度看,政府能夠根據(jù)社會條件的變化,勇于“求變”,敢于推翻自己原先的政策,這種態(tài)度值得肯定。

    其次,從社會民主化的角度來看,政府可以說在這件事情的處理上,體現(xiàn)的是對民意的尊重。為什么?因為題目中有一個很關鍵的限定條件,那就是“可以根據(jù)民意”,“適當選取一些路段擺攤”。這里“可以”代表沒有強制性,這是民眾的自由,而不是一個強制性的行政決定。二是“選取一些路段擺攤”的前提是,要“根據(jù)民意”,即“民意支持”就可以在“特定路段擺攤”,“如果民意不支持”就不能在“特定路段擺攤”。三是“適當”二字,這里的“適當”實際上指的是與現(xiàn)行的城市規(guī)劃沒有存在太大的沖突,即對民意的尊重是建立在尊重客觀規(guī)律,尊重社會長遠發(fā)展的前提下的。

    至于“市民反響不一”的問題,戴斌老師建議考生還是從理解的角度出發(fā),因為不管結果如何,社會中總是存在許多不同的利益群體,任何行政決定或行政政策都不可能兼顧社會中各個人群的利益。因此,“市民反響不一”可以說是一個很正常的現(xiàn)象。

    參考答案:對于現(xiàn)在政府規(guī)定“在市區(qū)內可以根據(jù)民意,適當選取一些路段擺攤”的問題,我的看法是:

   (1)從哲學的觀點看,事物是不斷的發(fā)展的,政府根據(jù)現(xiàn)在社會條件的變化,對“路邊擺攤”的問題,采取了與以前不同的處理方式,是有其合理性的。

   (2)對于新出臺的文件,我認為體現(xiàn)了三方面的合理性:一是體現(xiàn)民意,因為文件規(guī)定政府在問題的處理是“根據(jù)民意”作出相應的行政決定。二是很好地把握了“度”的原則,政府不是全面地同意“路邊擺攤”,而是從“選取一些路段擺攤”,此舉既不過左,也不過右。三是文件是建立在尊重客觀規(guī)律,尊重社會長遠發(fā)展的前提下。因為文件要求是“適當選取一些路段擺攤”,對于“不適當?shù)穆范巍保]有改變原來的管理模式。

   (3)“市民對這個問題反響不一”,我認為是一個正常的現(xiàn)象。因為“根據(jù)民意,適當選取一些路段擺攤”可能對某些城市居民是有利的,但也可能影響或是可能影響某些城市居民的利益,那么部分城市居民表示出一定的擔憂是很正常的。對此,我們需要做的就是,更加謹慎地處理“擺攤路段”的選擇問題,盡可能少地影響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

2007年6月北京社招公務員考試申論范文二:

只需多一分寬容

——關于北京市城市攤販管理的思考

    或許在北京,很多城市管理者的眼中,沿街叫賣的小商販是城市美化過程中的“絆腳石”。在漫長的城市發(fā)展過程中,沿街叫賣的小商販和城管似乎一直以來就是一對“天生冤家”,彼此“斗智斗勇”,從經常性的“言語接觸”,甚至發(fā)展到后來的偶爾“身體接觸”(暴力對抗)。

    可以說小商販常常是“不理解”城管的工作,而城管也“不信任”小商販會是城市化過程中的“和諧因素”。于是問題常常就無法解決,或者說常常無法“和諧地”去解決。因為在現(xiàn)實中,“你查我跑、你罰我鬧”,城管執(zhí)法中因溝通不夠、態(tài)度生硬而與小商販造成矛盾的現(xiàn)象一直無法緩和。

    說到這里,戴斌老師不禁要問:“為什么小商販和城管彼此之間為會出現(xiàn)這樣的‘不理解’和‘不信任’呢?”其實答案在于,小商販和城管彼此之間常常站在不同的角度去看待問題。

    站在小商販的角度,“違章擺賣”是“迫不得已”。因為除了違章擺賣,他沒有其他的“出路”。因為“違章擺賣”“古往今來”就并非“暴利”行業(yè),利潤不高,暫未有“違章擺賣”而“一夜暴富”的例子。而且在利潤不高的前提下,風險卻極大,一不留神就有“全盤沒收”的危險。或許戴斌老師要問違章擺賣者一句:“利潤不高,風險極大,為何還要為之?”對曰:“不得不為之也,因為沒有別的謀生之道。”

    當然,辨證地看待這個問題,我們站在城市管理者的角度,城管“嚴打”“違章擺賣”也是一件“迫不得已”的事情。為什么?因為“違章擺賣”給城市管理帶來了許多難題,如占道經營,妨礙交通;擺賣產品質量不易把關,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時有發(fā)生;有時還會污染環(huán)境影響周邊居民的正常生活。對“違章擺賣”進行有序管理城管不可避免的執(zhí)法義務。而“違章擺賣”小商販的“復活”能力又是如此之“強”,常常是“野火‘剛’燒盡”,“春風吹又生”。因此,從城市管理的實際操作來看,不“嚴打”似乎是無法解決問題,于是“嚴打”也就成為了一種必然,也就成為了城市管理者的一件“迫不得已”而為之的事情。

    綜合上面觀點,或許有人告訴戴斌老師,尋找謀生之道是個人責任,此不能成為“違章擺賣”的“借口”。誠然,此言不差。但我們的管理者在執(zhí)法時,除了處罰之外,能否“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能否教育違章者除了“違章擺賣”外,尚有其他合法的“生財之道”?如果答案是可以的,那么剩下的就是我們的管理者如何采用合理的方式去“教育”違章者的問題了。

    那么如何采用合理的方式去“教育”違章者呢?戴老師認為城市管理者首先要認識到小商小販也是城市多樣性的組成部分,城市對他們的態(tài)度應該更加寬容。要加大福利保障,使低收入階層在不“違章擺賣”的前提下依然生活有“著落”;要加大對失業(yè)者的在職培訓,使“無業(yè)者”有“職業(yè)”,而且是有比“違章擺賣”更好的“職業(yè)”,“人往高出走”,有更好的出路,沒有會留戀“違章擺賣”的日子;要“禁”“限”結合,城市管理者可以選擇“合適的時間”及“合適的地點”放開管制,讓其在政府的指導下由“違章擺賣”變?yōu)椤昂戏〝[賣”。當然,除此之外,社會和輿論也要“寬容”看待城管的“執(zhí)法難”,要理解城管的工作,同時又監(jiān)督和督促城管工作方式的“合理”轉變。其實更多時候,只需要相關的的各方彼此都“多一分寬容”,我們北京市的城市攤販管理問題就一定能“和諧”解決。

   范文寫作指導二:上述的“2007年6月北京社招公務員考試申論范文二”,其實從寫作手法上來看,戴斌老師也是從“兩個角度”來分別做論述的,但與“2007年6月北京社招公務員考試申論范文一”不同的是,這篇文章的切入點是“相互理解”,而不是“合理性”與“合法性”的辨證關系。

    文章中的“中部”的分析部分,有兩個大的“分述點”,一個是“站在小商販的角度”,另一個是“站在城市管理者的角度”。同時在文章中,戴斌老師比較明確的把“小商販的角度”和“城市管理者的角度”相聯(lián)系在一個點上,那就是文中所提及的“迫不得已”,以期從“相互理解對方的角度”“切入”并“鋪開”以作一定的分析論證。這里的關鍵論述點在于,兩個主體——“小商販”和“城市管理者”對于同一個事物具有不同的看法。其實在申論寫作中,運用“主體認識的差異性”的辨證手法作觀點陳述也是一個非常行之有效的寫作方法。因此戴斌老師建議廣大考生可以借鑒這一方法。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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