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安機關2011年
公開考錄人民警察簡章
一、考錄人數、范圍、程序和條件
為切實加強我省公安隊伍建設,充實和加強公安警力,根據《青海省機關工作人員、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實施細則(試行)》和《青海省地方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實行省級統一招考的實施意見》的規定,經批準,現面向全省(本省生源、本省院校畢業生、在青服務期滿兩年考核合格的大學生西部志愿者)公開考錄公安機關特警和基層派出所民警578名。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2011年公開招考按照報名、資格審查、筆試、體能測試、面試、體檢、考核政審、審批錄用的程序進行。報考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身體健康,符合《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規定的身體條件,自愿從事人民警察工作;同時還需具備報考職位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見 2011年3月26日青海日報)。每個職位報考人數不滿5人,形不成競爭的,原則上取消該職位錄用計劃。
二、報名和資格審查
本次考錄采用網上報名、網上資格審查、網上繳費和網上下載打印準考證,報名時間為2011年3月28日—4月6日;報考人員請登錄青海省人事考試信息網(www.qhpta.com),詳細閱讀網上報名操作步驟,認真按照操作步驟完成報名。報名和考試時不能使用新舊兩個身份證號,使用的身份證必須一致。報考人員登錄青海省人事考試信息網要仔細閱讀誠信承諾書,如實提交有關信息和材料。
筆試結束后,每個職位進入面試的考生,需向各州(市、地)公安機關政治部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學歷證書、相關證件、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本人近期免冠二寸照片4張。考生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必須真實有效,凡不提交或弄虛作假的視為作弊,取消考錄資格。已在各級機關或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本次考錄不得報考。
考試時間:公共科目筆試的時間為2011年4月23日—24日。具體考試時間和地點以準考證為準。
三、筆試、面試及所占成績比例
(一)筆試內容為:申論(占筆試成績的40%)、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占筆試成績的40%)、計算機應用(占筆試成績的20%)。筆試成績占考生總成績的60%。
(二)面試主要采取結構化面試辦法,面試的內容、標準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確定,面試成績占考生總成績的40%。
(三)報考藏漢、蒙漢兩種語言文字職位的考生,申論第二問必須用民族語言文字作答,否則不計分,按未達到職位條件要求處理,取消其考試資格和錄用資格。
四、體能素質測評
根據考生筆試成績的高低,以錄用職位與報考人數1:3的比例確定體能素質測評人員,由省公安廳組織實施。測評時間、地點、測評標準另行通知。
五、面試
體能素質測評合格的考生,按照錄用職位與報考人數1:3的比例確定參加面試人員。面試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六、體檢
面試結束后,按考生總成績的高低,以錄用職位與報考人數1:1的比例確定體檢人員,由省公安廳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組織進行體檢,體檢不合格人員予以淘汰。體檢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七、考核政審
考核政審的具體標準按《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審工作暫行規定》由各用人單位組織實施。
八、錄用及錄用后的待遇
經筆試、體能測評、面試、體檢和考核政審合格的考生,由省公務員局負責辦理錄用手續。新錄用人員,試用期一年。試用期間發給試用期工資,參加上崗培訓,培訓期滿進行考試,考試不合格的,參加下一期培訓,經補考仍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試用期滿合格的正式任職,根據確定的職務的級別確定工資,評授警銜,享受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待遇,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
九、監督
招考工作由公安部進行督考,省紀檢監察部門進行全程監督,并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監督單位及監督舉報電話:
省紀委:0971—8483188 省監察廳:0971—8482559
省公安廳紀委:0971—8293203
省人事考試中心:0971—6139342
省公安廳咨詢電話:0971—8293046
本公告由青海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青海省公安廳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人民警察:
1、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受過黨(團)紀、記過以上(大學期間)處分的;
4、曾被辭退或開除公職的;
5、道德敗壞,有不良行為受過公安機關處理的;
6、直系血親、配偶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被判處死刑或正在服刑的;直系血親、配偶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被判處危害國家安全罪的;
7、其它原因不宜進入公安隊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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