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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輔導之民商法詳解(三)合同法和商法部分

發表時間:2013/7/11 0:00:00 來源:中大網校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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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輔導之民商法詳解(三)合同法和商法部分

  合同法

  (一)合同法的含義

  合同,又稱契約。《民法通則》第八十五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 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二)合同的訂立

  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作出的以一定條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稱為要約人,后 者稱為受要約人。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內容的意思表示。承諾的生效,意味著合同的成立。

  (三)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是指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經過協商一致而達成合意的法律事實。一般來說,合同成立應當 具備以下必要條件。

  (1)應有有權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合同當事人是合同權利義務的承受者,沒有當事人, 合同就沒有存在的價值。同時,合同反映的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意志,僅有一方當事人合同無從成立。

  (2)應當具備合同最基本的條款。當事人的合意表現為合同的內容,它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 結果。

  (3)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一致。這是合同成立的最重要的要件。只要一方當事人的意思 表示或當事人意思表示不一致,即不能達成合意,合同便無法成立。

  此外,依照法律規定或交易習慣以及當事人的特別約定,有些合同的成立還應當具備其他要件。如 對于實踐合同,交付標的物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

  (四)合同的生效

  (1)一般合同的生效。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是指當事人達成協議建 立了合同關系。合同生效是指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一般合同的生效須 具備以下條件。①行為人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②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③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 共利益。

  (2)特殊合同的生效。《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一)》)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合 同,合同生效時間為辦理完畢批準、登記手續的時間。對于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只有在條件成就或者 期限到來之時才生效。

  (3)導致合同無效的事由。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無效合同的種類主要包括如下幾種。

  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五)合同終止的法定事由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債務相互抵銷。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

  (6)債權債務同歸一人。

  (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包括合同當事人死亡、破產而債務無人繼受,約定的 終止期限屆至,等等。

 商法

  (一)商法的概念

  (1)商法的調整對象。商法是調整市場經濟關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商事關系。商事關系,指一定社會中通過市場經營活動而形成的社會關系,主要包括商事組織 關系和商事交易關系。組織法和行為法的結合,就是商法。

  (3)商事關系的主要標志是商人和商行為。商人,是以自己名義實施商行為并以此為常業的人。在 我國,商人主要包括:①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②合伙企業;③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業法人;④聯 營企業;⑤外商投資企業。

  (4)形式的商法和實質的商法。我國沒有形式的商法,但存在實質的商法,主要表現為大量的商事 單行法,包括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等。

  (5)商法與民法、經濟法既有緊密聯系,也有一定區別。簡單而言,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別法,民 法對商法具有領導指導的意義,而商法對民法具有補充、變更、限制的作用。商法與經濟法的區別主要 在于商法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主導性原則,經濟法則強調國家意志和政府職能的介人,并以國家政策為 主導。 ^

  (二)商法的歷史沿革

  商法雖源于古羅馬時代的商事規約,但我們今天所理解的意義上的近代商法卻是始于中世紀歐洲 地中海沿岸自治城市的商人法,正式確立于1807年的法國商法典。中國古代“重農抑商”,商法極不發 達,20世紀初以來的百年商事立法,主要是引進借鑒西方商法,主要是大陸法系的商法,但新中國改革 開放后的商事立法也有不少是借鑒了英美法等國的商事立法。

  (三)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除國有獨資公司外,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為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 人以下股東出資設立。我國目前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2)注冊資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以書面形式固定下來的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公司 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由股東共同制定,經股東簽名、蓋章后生效。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四)股份有限公司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過 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 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章程經創立大會通過。與有限責任公司一樣,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是其組織和活動的依據,不同點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是由發起人而不是股 東制定的,而且在募集設立方式中,發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還要經過創立大會通過。

  (5)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程序取消了原公司法規定的必須經過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 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規定,即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由審批制轉變為嚴格準則制。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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