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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1】
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是政治文明進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政治民主的必然要求。自從1883年英國《凈化選舉、防止腐敗法》出臺以來,被稱為“陽光法案”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就成為世界各主要文明國家防止公共權力腐敗的關鍵性制度安排,它是以憲法和行政法為核心的公法序列的重要法規之一,是實現政治文明、政治民主、政治發展的基本路徑之一。隨著公民社會的日益成熟和國家民主政治建設的需要,將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納入法制化軌道已然成為時代發展的總趨勢。
2010年5月26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的領導干部、大中型國企領導每年須上報個人財產及婚姻變化、配偶子女移民狀況等。此次新規定,在申報內容上首次提及有價證券、股票、基金等經濟投資情況,房產投資情況一年一報;刪除了“組織對報告保密”條款,領導干部虛報瞞報可免職。
從2009年中紀委四次全會首次提出把住房、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情況列入報告內容之后,到《國家預防腐敗局2010年工作要點》亮劍,再到2010年4月23日中央政治局專題會議明確官員申報精神,到《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亮相,短短數月,官員申報制度迅速從星星之火上升到了“國家戰略”。美國彭博社和法新社稱,中國政府發布了空前嚴厲的反腐舉措,將監督的對象擴展到了幾乎所有的中層領導干部,表明了中國政府與腐敗做斗爭的決心。
【資料2】
我國最早的領導干部信息披露制度應當屬1995年的“個人收入申報”制度和“禮品登記”制度。在過去的15年里,中央層面又先后制定了“領導干部個人事項報告”制度(1997年頒布,后經2006、2010年兩次較大修訂),“廉政準則”制度(1997年開始試行,2010年正式頒布,從最初的30個“不準”發展到目前的52個“不準”)。近幾年來,地方層面的相關制度創新呈現出“井噴”式的活躍態勢。但從我國領導干部信息披露制度建設的實效來看,還亟待改進。
這主要是因為制度的科學化水平還不高。一個完整的官員信息披露制度應當包括前后相承的四個環節:申報、公開、監督和問責。申報環節的主要任務是對需要披露的信息作出具體規定。這個環節在我國受重視程度相對較高。但是,公開或公示、監督和問責等幾個后續環節卻比較弱。從制度的實效來看,問責是最重要的,沒有問責,前面的環節都做了無用功。在這四個環節中,披露、公開或公示是承上啟下的關鍵環節。從15年來我國領導干部信息披露制度建設實際情況來看,主要停留在申報環節,具體的表現是以內部申報或報告為主。
《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也沒有打破目前中國官員財產“申報不公開”的局面。雖然其刪除了“組織應予保密”的舊條款,使官員的財產不再是國家機密,不能再用隱私權作借口抵制申報,但并未提及公示事宜,僅規定副處級領導干部需向上級申報,要求“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對報告人的報告材料,應當設專人妥善保管”。這意味著,申報材料僅僅鎖在紀委的抽屜中,惟有上級才能看到,公眾無從知曉——如此處理官員財產信息,其程度顯然離公共信息還有很遠距離。
要知道,作為全球公認的“陽光法案”、反腐利器,官員財產申報制的準確名稱是官員財產申報與公開制度,精妙之處在于通過“財產公示”把公共權力置于全社會的監督之下。該制度的核心是公開,保障制度發揮效能的手段是公眾的監督。沒有公示的申報,不是真正的申報。失去了面向社會的公開性,財產申報制度就失去了設置的本來目的,反腐效果會大打折扣。
【資料3】
在推進我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方面,全國許多地方黨政機構主動地進行積極的探索和實踐。如新疆阿勒泰、浙江慈溪的干部財產公示制,廣東、山西、內蒙古、成都等地區官員子女配偶從業、投資上報登記制,青島的“裸官”買房、炒股報告制,深圳的“裸官”一律不能擔任黨政正職制以及北京對公選干部候選人的曬房制等。這些實踐的一個核心理念,就是要通過制定嚴格的制度和規范,加強與公權力行使有重要關系的領導干部收入、子女、配偶、資產等重要信息的披露,通過各種形式將其置于上級或者公眾的監督之下,最大限度避免由于信息不透明使公權力被私用或者成為權錢交易的工具。
盡管這些實踐有著很強的生命力,也受到了群眾的贊揚,但由于這些制度在全國還沒有形成整體的制度框架,實施起來必然會遇到種種阻力,如少數官員習慣于暗箱操作,對官員信息披露制度存在某種情緒上的抵觸,有的以保護干部隱私權為由,規避外部的監督等。一個明顯的例子是,2009年1月新疆阿勒泰地區在網上公開干部的財產情況后,據有關部門調查,持反對意見的干部比例高達70%以上。另外從操作層面上來看,由于干部財產申報涉及面很廣,操作起來也有一定難度。同時,官員信息披露制度也需要其他一些配套制度的確立,比如金融的實名制、現金流通的管理、財產登記等制度,這些基礎性條件不夠完善,也會直接影響這一制度的建立和實施。
【資料4】
2010年6月,北京市在公開選拔局處級領導干部中明確要求,696名進入局處級公選的干部候選人,都必須向社會曬房產。此舉引起廣泛關注。
公眾對領導干部的信息披露的關注,在一定意義上反映出這項制度本身的重要性。對于相當一部分領導職位來說,工作性質決定了在這些崗位上任職的領導人必將在一定范圍內成為社會公眾人物。因為老百姓的許多民生事務、切身利益,都與這些領導干部的工作有直接聯系。公眾不僅關注他們的施政和作為,也關注他們的子女、配偶,甚至資產等。這些“要素”在一定意義上可以間接地反映出一個領導干部的人格、作風、行為以及廉潔度等。
領導干部信息披露被廣泛關注的另一個原因,是公眾對公權力監督意識的增強。應當看到,這些年來中央反腐敗的力度是很大的。但少數人的“前腐后繼”,再一次說明腐敗蔓延的勢頭并未完全得到遏制。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公眾還沒有足夠多的途徑和方式來了解官員的重要信息,從而很難對他們實施有效的監督。鑒于此,中央已經明確規定要求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及時上報包括子女、配偶從業、出國以及家庭投資、債券、資產等各種收入信息,以便加強對官員的監督。被媒體稱之為“8道禁令52道高壓線”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經過13年試行后的正式出臺,就是很好的例證。
【資料5】
據了解,國外的財產申報制度在實行中的阻力,首先來自于政府官員的隱私權和財產權的保護問題。在財產申報制度實行的過程中,政府官員財產的隱私權與社會公眾就官員財產申報的知情權間的沖突經常成為爭論焦點。
現代國家政治和行政文明的一個基本標志就是公共信息的披露或公開。早期被各國普遍列入公共信息的主要是政府在從事政治或行政活動中所產生的信息,而到后來,越來越多的國家把官員個人信息,特別是高級官員或重要職位上的官員的一些個人信息納入公共信息范疇,進行披露或公開。這一新發展的主要目的就是實現公眾的監督權,防止官員對公共權力的濫用。隨著官員信息披露制度的普遍建立,官員讓渡個人部分隱私以保護公眾利益已成為一個基本原則:選擇從事公職就應該接受讓渡個人部分隱私信息的要求,換句話說,這是選擇從事公職的個人理應承擔的基本義務。
實行財產申報制度是基于“官員財產沒有隱私”、“官員權利須受限”等理念。恩格斯早就說過,個人隱私應受到法律保護,但當個人隱私與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發生聯系時,個人隱私就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私事,而是屬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再受隱私權的保護,而應成為歷史記載和新聞報道不可回避的內容。
【資料6】
從國際社會的經驗來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落實,關鍵在于有健全的法律及其強有力的實施。如果仔細觀察就會發現,世界上凡是實行嚴格財產申報制度的國家,其財產申報制度都是以憲法或法律為基礎構建起來的。其申報主體完整,涉及官員的財產范圍寬廣,對于那些不實申報的處罰也非常嚴厲。
以美國為例,在1974年尼克松總統發生水門事件以前,美國雖然有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但因為主要是內部申報,因此,對官員的約束力有限。尼克松的水門事件發生后,美國掀起了一場廉政風暴,并于1978年制定了《政府行為道德法》(1989年修訂為《道德改革法》),正式確立了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按照這項法律的要求,美國所有公職人員,只要年薪大約在5萬美元以上,包括行政人員、國會議員、法官等,都必須申報個人財產。申報的期限,不僅包括任職前、任職中,甚至也包括離職后。比如一個官員在任職后30天之內,必須申報本人、配偶以及所撫養子女的財產狀況;在職官員和雇員每年需要申報上一個年度個人、配偶和撫養子女的財產狀況;離職官員和雇員,則需在離職30天內遞交離職財產報告。同時,法律還對官員財產申報資料的接受、保管辦法、保存期限、公開方式、查閱手續、審查以及對拒絕申報和虛假申報的處罰辦法,也都作了詳細規定。在美國,由于不嚴格執行官員申報制度丟官的官員大有人在。1989年,美國眾議院議長詹姆士·賴特被迫辭職,起因就是違反國會對議員財產收入的法規,包括曾超規定賺取講課費,而他的妻子貝蒂曾超額收取別人贈送的禮品等。由此,賴特也成為美國200多年來首位因財產申報問題被迫辭職的眾議院議長。
【資料7】
俄羅斯總統梅德韋杰夫執政后,在整治該國嚴重的腐敗問題上邁出了堅定一步。梅德韋杰夫還以身作則來推動公務員收入和財產申報工作,并提議建立收入和財產申報信息核查機制,以及起草反腐敗司法鑒定的法律草案。在2009年3月10日舉行的總統反腐敗委員會會議上,梅德韋杰夫表示,雖然目前沒有要求總統申報財產的規章制度,但自己今年年內將作出相關決定,總統年度申報的做法,應該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促進國家公職人員履行相應的法律法規。他還宣布,如果官員拒絕向有關機構提供收入和財產情況,將面臨被開除公職的懲罰。
不久后,俄羅斯總統兌現了自己的承諾。克里姆林宮官方網站4月6日公布了梅德韋杰夫一家的財產狀況。俄政府官方網站則緊接著于4月7日公布了普京總理一家的收入和財產狀況。在總統、總理帶頭下,俄政府成員也紛紛亮出家底。
在國家杜馬對俄羅斯總統提交的一攬子反腐敗法律草案進行第二次審讀的時候,議員們提出了200多處的修改意見。為保持法案原貌,梅德韋杰夫總統借一次會議講話,表明了對法律草案審議的態度:他能夠接受的修改只限于他同國家杜馬領導人約定好的部分,其余內容應盡最大努力保持不變。最后,法案的一些實質性條款還是作了修改。審議中爭議最大的條款涉及官員財產申報問題。當初梅德韋杰夫總統提議,任何級別的官員都應申報本人及所有家庭成員的收入和財產。而在最后生效的法律中,申報主體除官員本人,只剩下官員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俄羅斯法學家尼·庫茲涅左娃稱,梅德韋杰夫總統當初提交國家杜馬的草案,經過審議已經失去了鋒芒。但是《俄羅斯聯邦反腐敗法》最終還是體現了梅德韋杰夫總統關于官員財產申報的一些基本主張。值得一提的是,《俄羅斯聯邦反腐敗法》生效后,在梅德韋杰夫總統簽署的配套命令中把財產申報主體范圍擴大到了國有公司領導人,這是《俄羅斯聯邦反腐敗法》中沒有的。
俄羅斯總統梅德韋杰夫承認,腐敗是一種系統的社會現象,反腐敗也需要采取系統的措施。僅靠一部反腐敗法,還不可能完全解決問題。基于這樣的認識,俄羅斯制定了龐大的反腐敗計劃,內容包括建立反腐敗的法律基礎和腐敗預防機制、實現公眾和議會對反腐工作的監督、優化國家管理、提高司法官員素質、加強法制教育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只是俄羅斯反腐敗法的一項內容。當前,國內輿論對我國建立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的要求十分強烈,對這項制度寄予了很高期望。但是,我們應當清楚,僅靠實施這一項制度不可能一勞永逸地解決腐敗問題。對于官員財產申報制度過于理想化不但于事無補,而且有害。事實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只能是全部反腐敗組合動作的一個重要的內容,不會是它的全部。
【資料8】
公開官員個人的一些重要信息,會不會侵犯個人隱私,是很多人都擔心的問題。首先應該肯定,作為公職人員,他們既有公眾人物的一面,也有自己的隱私需要保護的一面。這里所強調的上報或者公開官員某些重要信息,其范圍主要是指那些與公權力可能私用的領域有關,并不涉及官員個人其他方面的隱私。同時,即使是這些信息,也不是所有公職人員都要披露的,而主要指那些重要崗位,領導崗位。圍繞官員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至少要注重以下五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明確干部信息披露的范圍。也就是擔任什么樣的領導職務的官員,必須在一定范圍、一定時段內披露自己的信息。二是要嚴格規定干部披露信息的內容和形式。三是要認真研究解決干部自身隱私的保護問題。也就是在滿足公眾了解官員信息的同時,如何有效保護其自身的隱私不被侵犯。四是要對干部信息披露和公眾監督權行使進行雙向約束。既要約束干部的行為,也要規范公眾的行為,不管利用網絡還是其他手段監督干部、監督政府都是可以的,但要對那些借助披露干部信息和對干部的監督,進行惡意人身傷害、誣陷等行為依法處理,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營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五是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圍繞建立干部信息披露制度,盡快完善相關的配套措施。
【資料9】
官員信息披露制度建設的困難性和復雜性常常容易被忽視。任何腐敗預防制度建設,都不僅僅是一個制度技術問題,還必然是一個政治問題。制度技術問題通常只帶來腐敗預防制度的復雜性,而政治問題則帶來更大的復雜性并增加困難性。困難性是由于腐敗預防制度建設一定會遇到種種阻力,這種阻力通常要比打擊腐敗的阻力還要大,而且更加隱蔽。復雜性是由于必須要處理好廉政建設和政治與社會穩定、經濟發展等議題之間的關系。在腐敗比較嚴重的情況下,這種復雜性就更加不能忽視。2001年,我國曾計劃在一定級別的現職領導干部中推行家庭財產申報制度。當然,擬議推行的財產申報制度也主要是內部申報。但是,由于種種原因,最后不得不擱置下來。事實上,在腐敗比較嚴重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其他的配套措施,財產申報制度“單兵”突進還可能帶來巨大的政治和社會風險。
然而,官員信息披露制度建設是現代國家政治和行政文明的基本原則,是大勢所趨。作為領導干部,應當自覺、主動接受這個原則,學會在日益透明的環境中工作和發展。當然,由于該類制度建設的復雜性和困難性,就必然要求我們既要積極又要穩妥,而不能簡單化,更不能急躁冒進。也就是說,社會公眾應該對這一制度的建立抱以客觀和理性的預期。一個符合中國實際的路徑就是選擇漸進模式,穩步推進官員信息披露制度建設。漸進模式,是改革開放30年最彌足珍貴的遺產,按照漸進模式的要求,官員信息披露制度建設的全過程在戰略上可以分為兩步走:第一步,試點總結。試點應當在地方層面進行。對于地方的主動試點,中央政府應當予以大力的指導和支持。在試點基礎上,及時總結出確有實效的、符合中國國情的具體制度規定。第二步,統一推行。一旦總結出了成功做法,就應在全國步伐統一地予以推行,而不能靠自覺來實施。靠自覺的結果必然是使該制度建設步入反復甚至失敗,公車改革就是前車之鑒。
可以肯定地說,官員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并不會一帆風順,但是作為民主政治的一種重要形式,作為人民群眾行使監督權的重要前提,其發展方向是毋庸置疑的。
作答要求
一、認真閱讀給定資料,簡要回答下面兩題。(20分)
(一)《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在初期的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問題和隱患。請你依據“給定資料2、3”,對其加以概括。(10分)
要求:準確、全面,有條理性。不超過200字。
(二)“給定資料5”中提到“實行財產申報制度是基于‘官員財產沒有隱私’、‘官員權利須受限’等理念”。請結合資料內容,談談你對“官員財產沒有隱私”這一理念的理解。(10分)
要求:準確、簡明。不超過150字。
二、依據“給定資料7”,談談你從俄羅斯實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中可以得到哪些啟示。(20分)
要求:分析全面,條理清晰。不超過300字。
三、假設你是市政府工作人員,請結合給定資料,草擬一份《關于推進我市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報告》的內容要點。(20分)
要求:
1.內容全面,有針對性;
2.條理清楚,表達簡明。不超過400字。
四、結合給定資料中的具體事例,以“實施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為主題,自擬題目,自選角度,寫一篇文章。(40分)
要求:
1.中心明確,觀點鮮明,聯系實際;
2.說理充分,結構完整,語言流暢;
3.總字數800—1000字。
參考答案
一、認真閱讀給定資料,簡要回答下面兩題。(20分)
(一)《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在初期的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問題和隱患。請你依據“給定資料2、3”,對其加以概括。(10分)
要求:準確、全面,有條理性。不超過200字。
【答案】
一是制度的科學化水平不高,沒有打破我國官員財產公示“申報不公開”的局面。主要停留在申報環節,公開或公示、監督和問責等幾個后續環節卻比較弱,缺乏公眾的監督,其程度離公共信息還有很遠距離。
二是少數官員存在抵觸情緒,慣于暗箱操作,以干部隱私權為由,規避外部監督。
三是配套制度不完備,基礎性條件還不夠完善。金融的實名制、現金流通的管理、財產登記等制度不完善,也會直接影響這一制度的建立和實施。
(二)“給定資料5”中提到“實行財產申報制度是基于‘官員財產沒有隱私’、‘官員權利須受限’等理念”。請結合資料內容,談談你對“官員財產沒有隱私”這一理念的理解。(10分)
要求:準確、簡明。不超過150字。
【答案】
官員作為公民固然也享有法律規定的隱私權,但因為官員手中握有公權,為了防止權力濫用,必須接受公眾的監督,要將一些官員的個人信息納入公共信息范疇,進行披露或公開。官員讓渡個人部分隱私是為了保護公眾利益,官員選擇從事公職就應該接受讓渡個人部分隱私信息的要求。因此,“官員財產沒有隱私”。
二、依據“給定資料7”,談談你從俄羅斯實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中可以得到哪些啟示。(20分)
要求:分析全面,條理清晰。不超過300字。
【答案】
第一,上層的決心和行動是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出臺的關鍵。為了整治俄羅斯嚴重的腐敗問題,俄羅斯總統梅德韋杰夫以身作則推動公務員財產收入和財產申報工作。當前我國推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中央政府應當大力指導和支持。
第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建設的復雜性和困難性,要求我們既要積極又要穩妥,而不能簡單化,更不能急躁冒進。梅德韋杰夫在堅決表明態度的前提下,適當妥協,積極穩妥地推進官員財產申報制度。
第三,整治腐敗是一個系統的工程,需要制定龐大的反腐敗計劃。解決腐敗問題,不能單靠一部法律,社會公眾應該對這一制度的建立抱以客觀和理性的預期。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只能是全部反腐敗組合動作的一個重要內容,不會是它的全部。
三、假設你是市政府工作人員,請結合給定資料,草擬一份《關于推進我市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報告》的內容要點。(20分)
要求:
1.內容全面,有針對性;
2.條理清楚,表達簡明。不超過400字。
【答案】
為了有效預防腐敗,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我國大力推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并在部分地區試點工作,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和擁護。
然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在實際運用中暴露出以下幾個缺陷:干部群體的種種顧慮乃至抵觸;科學化水平不高,沒有打破我國官員財產公示“申報不公開”的局面;配套制度不完備,基礎性條件還不夠完善。
我市為積極推行官員財產公示制度,可以從以下兩方面入手:
一方面,加強我市干部隊伍建設,轉變官員觀念。通過廉政教育以及黨的思想教育來幫助各級官員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價值觀和利益觀,強化他們對該項制度的認同。
另一方面,官員財產公示制度需要深化改革,配套聯動。完善官員財產申報環節,同時積極穩妥推進公示環節,保障社會公眾的監督權。加強配套制度的建設,如完善金融的實名制、現金流通的管理、財產登記等制度。
推行官員財產制度,對有力推動我市制度反腐建設,樹立廉潔政府形象,構建和諧社會,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四、結合給定資料中的具體事例,以“實施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為主題,自擬題目,自選角度,寫一篇文章。(40分)
要求:
1.中心明確,觀點鮮明,聯系實際;
2.說理充分,結構完整,語言流暢;
3.總字數800—1000字。
【參考例文】
推行官員財產申報加強制度反腐建設
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在國際上被稱為“陽光法案”,是制止經濟犯罪的一種手段,是從源頭遏制腐敗的利器,具有巨大的震懾作用,已成為許多國家反腐敗的撒手锏。我國在懲治腐敗方面措施有余,預警機制不足。財產申報制度正是一項行之有效的預防機制,可以填補這項不足。因此,我國應當大力推進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加強制度反腐建設。
在此之前,我國一些地方政府為推動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作了許多探索,也取得了積極的效果。然而,我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還存在許多不足,具體表現為:一是法律規定缺失,缺乏法律的強制執行力;二是制度科學化水平不高,未打破官員財產公示“申報不公開”的局面;三是配套設施不完善,基礎性條件還不夠完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推行不能因為存在困難就不作為,我們應尋求適合我國推行官員財產申報的路徑,減小推行阻力。
首先,要把制度設計納入法律建設之中,推動官員財產申報的立法。官員財產申報的立法將促進官員財產申報的形成和執行,將有力地推動我國官員財產申報的規范化與有序化,有利于制度效用健康、順利、持久地發揮出來。因此,欲使我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有所突破,首要任務是借鑒國外經驗,針對我國現狀,推動官員財產申報的立法工作,提升其法律地位,增強其權威性、公開性、強制性和實效性。
其次,以信息公開推動財產申報制度建設。財產申報的公開制度也是我國財產申報制度建立的重要環節。財產申報如果只在組織內部運行而不向公眾公開,那么就會失去其預防權力濫用和職務犯罪的真正作用。因此,要讓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真正發揮實效,必須加強公開、監督和問責等后續環節,將官員的個人信息納入公共信息范疇,實現公眾對官員的監督。
最后,完善配套制度和技術。財產申報制度的貫徹實施除了自身的運行機制外,還需要其他相關制度和技術的配合和支持。主要是指有關財產登記制、金融監管機制、個人信用系統、財產信息監管系統的技術等。不僅要建立健全這些制度,還要把這些制度聯合起來,并進一步加強已有制度的具體操作和執行力度,確實保障該項制度的實效。
官員財產申報是一條切實可行的防腐反腐途徑,是建立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為了推進我國民主政治建設,應對我國反腐敗嚴峻形勢的迫切需要,我們必須大力推進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加強我國制度反腐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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