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3/5/31 0:00:00 來源:中大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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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東
公務員面試熱點:"網友相約自殺"網站責任何在
據《新京報》報道,近日,北京昌平區一名男子與網友“相約自殺”,雖經其他多名網友規勸,但仍未能阻止悲劇發生。其中相約自殺者和網站,分別該承擔什么責任?
對于“相約自殺者”來說,他幫助、誘導、甚至唆使自殺者積極追求致人死亡的后果,在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上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2010年,美國明尼蘇達州警方曾對一名長期在網絡聊天室“相約”他人自殺的男子,以“謀殺”罪名進行指控。我國法院也曾在2010年對發生在麗水的類似案件,做出相約者承擔民事賠償的判決。
而網站在“相約自殺”中扮演著傳遞信息平臺的角色,是否承擔法律責任,在
司法實踐中存在一定爭議。從美國法院審理“死亡聊天室”等案件來看,并沒有將網站作為法律責任承擔主體,主要理由在于強調網絡平臺的中立性,不能要求網站對數以億計的信息,具有事先審查的義務。
在我國前兩年的“QQ相約自殺案”中,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看法并不一致,前者認為網站對“自殺”這類有害信息的傳播具有一定可責性,后者觀點與美國法院相似,并不認為網站在任何有害信息傳播中都要負責,只有沒盡到法定審核義務之時才承擔侵權責任。
兩者比較,二審法院的觀點或許更為可取。網站作為公共信息傳播平臺,本身具有技術上的中立性,如果讓商業網站承擔過多的法律責任——只要存在有害信息就要擔責的話,那么,網站為了免責將會設置大量“屏蔽詞”,甚至取消大多數交流平臺,這樣勢必會影響網絡表達自由。
不過,這并不是說網站在這類事件中就可以完全置身度外,至少還要承擔幾方面責任。比如,按照《侵權責任法》36條第2款的規定,網站在得到“相約自殺”這類有害信息通知之時,應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損害發生;網站需要加強對類似于“貼吧”、“聊天群”、“微博”等公共信息交流空間的初步審核。對于直接以違法信息命名的“吧”、“群”等,應該定時清理并設置關鍵詞予以屏蔽,避免此類有害信息的集中傳播;此外,網站對一些短時間內點擊量超高的“發燒帖”,應該依照《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3款,承擔事先審核的義務。
網絡“相約自殺”,凸現出“自殺”已經成為社會問題,在明晰法律責任的同時,仍要強調網民和網站的社會責任,強調建設“人人關愛”的網絡人文環境,才能避免此類悲劇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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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