輿論監督是指個人或組織通過大眾傳媒或其他輿論形式,對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社團和社會生活中的不良現象提出批評和建議,促使其向好的方向轉化的監督活動。它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目前雖不具有法律效能,但在推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發展、改善行政管理職能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一、當前我國輿論監督存在的不足
1.輿論監督法制保障體系不健全。目前,我國尚缺乏比較完整的輿論監督法律法規體系,沒有從法律的角度明確輿論監督的地位、性質、權力等。盡管我們黨和政府歷來重視輿論監督工作,出臺了一系列相關的規章制度,一些地方政府也制定了某些辦法來支持輿論監督,但是,總體上看,其規定大都比較抽象,操作難度大,同時也有不連貫、不統一的問題,往往使一些是非難以評判。由于缺乏相關法律保障,監督主體的正當監督權和人身安全難以得到有效保護,致使民眾不愿、不敢行使輿論監督權。
2.輿論監督缺位現象明顯,監督力度有待提高。我國大眾傳媒受種種因素的限制,在實際監督過程中常常出現失語現象,對民眾的“口頭輿論”重視不夠。有時民眾對某一社會問題已經“議論紛紛”,媒體報道卻很少談及;或者雖有報道,但與民眾對事件關注的角度、關心的程度以及對信息量的需求相差甚遠,導致大眾傳媒的議程設置與群眾關心的議題產生錯位。另外,受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一些行政管理者常常把負面新聞與國家及地方的形象聯系起來,把輿論監督視為一種威脅,經常動用手中的權力橫加干預,打擊報復輿論監督現象嚴重。監督主體在實施監督過程中常受到暴力侵害,而且侵犯、施暴主體范圍存在不斷擴大的趨勢。
3.信息公開制度不健全,群眾的知情權得不到有效保護。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信息公開制度還存在著許多不足。一是制度設計具有濃厚的政策性特征。二是信息公開的主體范圍與內容狹窄。三是信息公開的渠道少,手段落后,信息公開的方式也較為單一。四是信息公開缺乏明確的可操作性規范。目前推行的各種形式的公開只對一些特定的政府信息進行了規定,且往往處于分散的各自為政的狀態,缺乏全盤規劃和部署。五是公民在獲得政府信息的程序方面缺乏保障和救濟機制。
4.群眾參與輿論監督的動機、目的、方式等存在不足,流言和民謠較為盛行。一是部分監督主體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不高。個別監督主體把大眾傳媒當成謀取個人私利的工具,把輿論監督權當成私人權力,收受賄賂,騙取錢財。一些監督主體開展輿論監督則是為了泄私憤、鳴不平,甚至是為了敲詐勒索。少數大眾傳媒和監督主體對監督事實和分寸尺度把握得不好。二是監督視野有待拓展。目前,我們的監督者關注更多的是發生在自己身邊的事和關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事,對除此之外的事,往往持冷漠態度。三是監督方式不夠科學。在采訪中濫用暗訪、偷拍等手段,侵犯公民、團體和法人的正當權益;甚至越俎代庖,取代執法部門行使權力。四是樂于運用流言和民謠等形式參與社會輿論。流言、謠言和各種民謠對社會心理、民眾情緒產生極大的干擾,影響人們的理性判斷能力,影響社會穩定。
二、保護群眾輿論監督權的措施
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和利益關系的進一步調整,社會上各種熱點難點問題還會進一步增多,輿論監督工作面臨的形勢將會更加復雜。必須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切實保障群眾輿論監督權。
1.完善法律法規保障體系。一是制定輿論監督法規。我國尚未出臺輿論監督法,支持和保護輿論監督的法律法規機制也不夠完善。在專門法出臺之前,可由各地制定保障輿論監督的相關制度和規定,積極探索從黨紀條規的角度完善對輿論監督權利的保障體系,推動輿論監督保障體系的建設。二是制定信息公開法。實踐證明,我國亟待通過政府信息立法來調整目前公共信息的傳播狀況。只有通過法律規定了哪些信息是該公布的、哪些是該保密的,并承擔相應的責任,才有利于民眾知情權的實現和更好地保護國家機密。相關機構應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以使民眾的知情權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信息公開法主要應遵循以下原則:政府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政府信息面前人人平等;政府拒絕提供信息,需負舉證責任;司法機關具有審查的權力。在信息公開法尚未出臺的情況下,黨政機關應進一步發揮職能作用,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務公開制度,不斷擴大政務公開的廣度與深度,用嚴格的制度措施來保證公開的真實性、全面性和及時性。
2.營造良好的輿論監督環境。一是健全社會輿論所反映問題的查處機制。對于社會輿論反映的有關問題,應及時組織力量或督促有關部門限期解決,并將辦理結果及時向監督主體反饋。同時,對那些利用輿論監督權恐嚇他人或因為監督失當、失實、失誤給被監督對象造成嚴重傷害者,也應當追究其相關責任。二是健全輿論監督的保護機制。黨政機關要密切關注輿論監督主體在行使輿論監督權利過程中產生的矛盾問題,正確運用有關黨紀法規,及時排除輿論監督的各種干擾,給監督主體以更大、更多的精神支持和物質鼓勵,以保護群眾參與輿論監督的積極性。三是健全輿論監督的協調配合機制。輿論監督屬于非權力型的監督機制,要保證輿論監督的有效性,必須通過黨內監督、司法監督、行政監督等權力型監督機制的及時介入,相互協調,形成整體合力,以提高效率。
3.加強對非主流輿論的關注與引導。在社會上除了由黨和政府掌握的主流輿論外,還存在著不受控制的非主流輿論。非主流輿論雖不登大雅之堂,卻是基層社會道德評價的重要方面,能對民眾的思想行為產生很大的影響。非主流輿論是反映人民群眾呼聲的第一手資料,各級黨政機關應十分關注、認真分析、正確引導,要充分發掘和利用其中所包含的各種積極因素,對偏頗的甚至錯誤的非主流輿論,則要站在黨性和黨的政策的立場上,用主流輿論對其進行引導。同時,要充分認識和理解社會輿論多元化的必然性,主動適應輿論多元化的現實,自覺地在社會輿論中廣開言路。
4.要正確把握輿論監督導向,提高民眾參與輿論監督的水平。首先,要進一步加大反腐敗工作的宣傳力度,全面、準確、及時地宣傳黨中央關于反腐敗的指導思想,及時報道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進展以及所取得的成效,建立黨風廉政監督信息網絡,深入開展警示教育,形成強大的社會輿論監督合力。其次,黨政機關要加強對輿論監督導向的引導。特別是對普通輿論監督主體,要有針對性地提高其監督素質,積極引導其客觀、正確地進行監督,提高監督質量,避免由于監督不當所帶來的一些負面影響。再次,注重引導監督主體掌握和運用監督的技巧和藝術。提高輿論監督主體的學識水平和社會見識,增強其對各種事件的辨識和分析能力。有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培養新聞從業人員良好的職業道德素養和敬業精神,使其更有效地履行輿論監督的職能。
加強和改進輿論監督工作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除了本身的制度建設外,還涉及政治、經濟體制的改革,社會結構的變遷以及傳統文化的改造等諸多方面。只有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因素,形成整體合力,才能使輿論監督逐步走向民主化、法制化和科學化軌道,真正使輿論監督發揮監管公共權力運行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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