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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層建筑消防的分級
1高層建筑物分類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以下簡稱高規)正在修訂,本資料是以修訂
送審稿為依據,設計時應以當時正式批準施行的《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為
準。
高層建筑物根據其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性、疏散和撲救的難度等分為兩類,見
表5.1─1。
高層民用建筑物分類表5.1─1
注:1)高級旅館系指建筑標準高、功能復雜、火災危險性大、并設有空調系統
的旅館;
2)高級住宅系指建筑標準高、可燃裝修多、并設有空調系統的住宅;
3)重要的辦公樓、科研樓、檔案樓系指性質重要,建筑標準高、設備、圖
書、資料貴重、火災危險性大、損失大、影響大的辦公樓、科研樓、檔
案樓;
4)綜合樓系指由不同用途的樓層組成的建筑物。
2防火要求按建筑高度的區別
高層建筑與多層建筑的區別主要是建筑高度,以正規滅火時消防隊員的一般體
能和消防設備的工作能力,將建筑物按高度劃分為:24m、50m、100m,三個界
限。
1)10層及10層以上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在24m以上的其他民用建筑,稱為
高層建筑。低于這個高度的稱為低層建筑或多層建筑。對于低層或多層建筑,在最
不利的情況下,消防車仍可直接進行撲救。所以對其室內消防的要求也較低。
2)對于高度在24m至50m的建筑,多數消防車可通過水泵接合器向建筑物室
內消防給水管網供水,此高度也在云梯車登高能力范圍內,可按"半自救"要求。
3)對于高度在50m至100m的建筑物,則強調"自救"。因為室外消防設備對
這個高度火災的撲救,已經愛莫能助了。
4)對于高度超過100m的超高層建筑,無論是救助的困難和火災損失的嚴重
性方面,都要求其室內消防設施不僅供水量大,而且自動消防系統應更加完善。以
提高初期滅火的保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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