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要求
5.1 作為生活飲用水水源的水質,應符合下列要求。
5.1.1 只經過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飲用的水源水,每100毫升水樣中總大腸菌群MPN值不應超過200;經過凈化處理及加氯消毒后供生活飲用的水源水,每100毫升水樣中總大腸菌群MPN值不應超過2000。
5.1.2 必須按第4.2節表1的規定,對水源水進行全部項目的測定和評價。
5.1.3 水源水的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經凈化處理后,應符合本規范第4.2節表1的規定。
5.1.4 水源水的毒理學指標,必須符合本規范第4.2節表1的規定。
5.1.5 水源水的放射性指標,必須符合本規范第4.2節表1的規定。
5.1.6 當水源水中可能含有本規范4.2節表1所列之外的有害物質時,應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會同 有關部門確定所需增加的檢測項目,凡列入4.2節表2及附錄A中的有害物質限值,應符合其相應規定(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經凈化處理后需符合相關規定)。在此列表之外的有害物質限值應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另行確定。
5.1.7 水源水中耗氧量不應超過4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不應超過3mg/L。
5.1.8 飲水型氟中毒流行區應選用含氟化物量適宜的水源。當無合適的水源而不得不采用高氟化物的水源時,應采取除氟措施,降低飲用水中氟化物含量。
5.1.9 當水源水碘化物含量低于10μg/L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采取補碘措施,防止發生碘缺乏病。
5.2 當水質不符合5.1節和附錄A中的規定時,不宜作為生活飲用水水源。若限于條件需加以利用時,應采用相應的凈化工藝進行處理,處理后的水應符合規定,并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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