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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計算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熱負荷,除技術規程說不計算房間高度附加外,其余資料均未提及(各資料只是均提及不計地面熱負荷),那么到底計不計算呢?
回答:《地面輻射供暖技術規程》(JGJ 142-2004)的3.3.5條規定:“敷設加熱管或者發熱電纜的建筑地面,不應計算地面的傳熱損失。”
請注意:這是講確定“地面所需的散熱量”時,不計算地面的傳熱損失。但是,向下的傳熱損失,也是實實在在的熱量(可按照《地面輻射供暖技術規程》的附錄A計算),當然還是應該包括在系統給輻射采暖地板的總供熱負荷內。
因為系統的供熱量,并不等同于“地面向房間的有效散熱量”,它包括了“地面向房間的有效散熱量”和“向下的傳熱損失”。
98、地板采暖熱負荷高度附加還計嗎,規程上說不用計(3.3.6條),可除了這本規程,別的資料(包括教材73頁、全國民用建筑工程技術措施暖通空調。動力節能專篇10頁3.1.2條等書)都沒說高度附加可以不計阿)
還有關于3.3.5條 不計地面傳熱損失也沒有提及是在計算地面所需散熱量時不計,因為本條所在的章節是“3.3節 熱負荷的計算”中做的規定,按照這樣的理解應該是熱負荷計算時不用計算地面的傳熱量啊
回答:有關標準及資料在這個問題上,是有點混亂。這主要是因為采用傳統的對流傳熱理念來進行輻射采暖負荷計算,就有一定的近似簡化。例如:“對耗熱量乘以0.9~0.95的修正系數或將室內計算溫度取值降低2℃”的規定等。許多“版本”的說法,還出自2000年我主編的北京市標準《低溫熱水地板輻射采暖應用技術規程》(DBJ01─604─2000)。我覺得還是《地面輻射供暖技術規程》(JGJ 142-2004)比較完整,且這是國家行業標準,級別高于“考試復習教材”或“全國民用建筑工程設計技術措施”,宜以此為準。
《地面輻射供暖技術規程》3.3.5條的條文說明指出:“敷設加熱管或發熱電纜的地面,不存在通過地面向外的傳熱負荷,因此不應計算此部分圍護結構熱損失。”這里講的是確定“地面所需的散熱量”(即向房間的有效散熱量)時,不計算地面的傳熱損失(這已經被輻射采暖地板的向下傳熱損失所替代了)。如果計算,應該按照什么傳熱系數?而且,作為圍護結構的地面熱損失與輻射采暖地板的向下傳熱損失,豈不重復了嗎?
但是,按照附錄A計算的向下傳熱損失,是實實在在損失的熱量,當然還是應該包括在系統對輻射采暖地板的總供熱負荷內。
3.3.5條的條文說明指出:“高度附加率,是基于房間高度大于4m時,由于豎向溫度梯度的影響導致上部空間及圍護結構的耗熱量增大而打的附加系數。對地面輻射供暖系統,地面溫度一般高于室內空氣溫度,因此供暖熱負荷計算時,可不考慮高度附加。”這正是地面輻射采暖可以節能的一個重要特點,可以在室內空氣平均溫度較低的條件下,人員活動區域保持與一般對流采暖相同熱舒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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