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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4 水污染環境
【 案情 】
濱海化工總廠(甲)建1992年1月。東臨海灘,廠外是環鄉河,有水產養殖場(乙 的幾千畝魚塘,是漁業養殖密集區。甲廠建廠時按設計規劃的要求,投資安裝了廢水處理裝置,廢水經處理后排入東海。設計中只允許有一個排污口,往東海排污,連生活污水也不準排入內河。甲廠在施工時卻設置了三個排污口,一個排向東海,兩個排向環鄉河。農民某丙承包丁養殖場200 畝魚塘。養魚用水除雨水外,全部從環鄉河中抽取。1992 年3月初,某丙投入魚苗1萬多公斤,幾天內發現魚苗相繼大量死亡,損失計10萬元。某丙立即向環保部門報告,要求調查處理。環保部門在調查中發現,甲廠在環保設施沒有驗收的情況下,于 1992 年2 月進行試生產,致使硝基苯車間每小時排出的100 噸冷卻水中帶有毒性物質硝基苯。經測定,環鄉河及某丙承包的魚塘中,硝基苯含量超過漁業標準 5 倍 —— 7 倍。
調查過程中, 3 月 中 旬 甲廠又發生硝基苯物 料 溢漏流入地溝事故 , 最終也排入環鄉河。事故發生后。甲廠即通知乙廠停止抽水,某丙的魚塘因不到及時供水又造成大量魚死亡泛塘,損失計5萬元。對此, 環保部門作出決定,對甲廠罰款 5000 元,并要求甲廠賠償某丙的全部損失15萬元。甲廠不服,理由是 :(1)排入環鄉河的是冷卻水,僅含少量硝基苯,沒有超過排放標準,某丙的魚苗死亡是其經營不善造成的 。 (2) 甲廠只對溢漏事故造成的 5 萬元損失承擔責任。因及時通知了漁場,應只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 問題 】
1 、 甲廠的理由成立嗎 ? 為什么 ? 你認為某丙的 15 萬元損失應由誰承擔 ? 為什么 ?
2 、 本案中甲廠的行為有哪些是違反環境法的 ? 應分別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
3 、 從預防為主的環境法律要求看 , 本案有哪些不合法之處 ? 找出其責任主體,并簡要說明。
【 分析 】
1 、 甲廠的理由不成立 。 因為甲廠排污污染了環鄉河和某同 丙 的魚塘 , 造成魚的死亡 , 根據無過錯責任原則 ,即使合法排污也要承擔民事責任 。 事故發生后及時通知是排污者的義務 , 不構 成 減免責任的條件 。 所以某丙 前后損失 15 萬元應當全部由甲廠 承 擔 , 賠償全部損失。
2 、 本案中甲廠有以下違法行為 (1) 擅自改變設計 , 將 廢 水直接排入內河, 造成漁業水體污染 , 使環保設施未達到國家 規 定要求 , 違反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項目建成未經環保部門驗收 即投入生產 , 違反了 “ 三同時 ” 制度 。 (2) 沒有采取措施防治生 產中產生的廢水 , 造成有毒有害物質污染 , 事故發生后也未采 取應急措施進行處理。 (3) 排污行為造成水體污染和財產損失是一種民事侵權行為。
3 、 從預防為主的環境法律要求看 , 甲廠的規劃選址不合法, 設在漁業養殖密集區。法律規定 , 漁業水體等重要用水保護區不得新建排污口 。 其責任主體包括 : 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并負有監督 檢查職責的環保部門 , 未執行設計方案及未采取防治措施的建設單位 ( 甲廠 ) , 上級主管部門及其主管領導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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