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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檢查和糾正措施
4.5.1 監測和測量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一套以文件支持的程序,對可能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運行與活動的關鍵特性進行例行監側和測量。其中應包括對環境表現、有關的運行控制、對組織環境目際和指標符合情況的跟蹤信息進行記錄。
監測設備應予校準并妥善維護,并根據組織的程序保存校準與維護記錄。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一個以文件支持的程序,以定期評價對有關環境法律、法規的遵循情況。
4.5.2 不符合,糾正與預防措施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用來規定有關的職責和權限,對不符合進行處理與調查,采取措施減少由此產生的影響,采取糾正與預防措施并予完成。
任何旨在消除已存在和潛在不符合的原因的糾正或預防措施,應與該問題的嚴重性和伴隨的環境影響相適應。
對于糾正與預防措施所引起對程序文件的任何更改,組織均應遵照實施并予以記錄。
4.5.3 記錄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用來標識、保存與處置有關環境管理的記錄。這些記錄中還應包括培訓記錄和審核與評審結果。
環境記錄應字跡清楚,標識明確,具備對相關活動、產品或服務的可追溯性。對環境記錄的保存和管理應使之便于查閱,避免損壞、變質或遺失。應規定其保存期限并予記錄。
組織應保存記錄,在對其體系及自身適宜時,用來證明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4.5.4 環境管理體系審核
組織應制定并保持用于定期開展環境管理體系審核的一個或多個方案和一些程序,進行審核的目的是:
a) 判定環境管理體系:
1)是否符合對環境管理工作的預定安排和本標準的要求;
2)是否得到了正確的實施和保持。
b) 向管理者報送審核結果。
組織的審核方案(包括時間表)的制定,應立足于所涉及活動的環境重要性和以前審核的結果。為全面起見,審核程序中應包括審核的范圍、頻次和方法,以及實施審核和報告結果的職責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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