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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長而具體的案例:
[案情介紹]
地處渤海之濱灤河三角洲的河北省樂亭縣,海岸線長98公里,灘涂面積65萬畝,是全國灘涂貝類精養區之一。2000年10月上旬,來自,河北遷安第一造紙廠、遷安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等9家企業的工業污水,沿灤河河道灤樂灌渠大量排放到樂亭縣王灘鎮大清河、新潮河、小河子、長河入??诤S?,涌入孫某等18戶漁民經營的6家海水養殖場,致使即將成熟上市的文蛤、青蛤、毛奸、蟶子以及梭魚、鱸魚等灘涂貝類、魚類等成批死亡,大部分絕收,經濟損失2 000余萬元。2001年5月,孫某等18戶漁?民將遷安第一造紙廠等9家排污企業一起訴至天津海事法院,要求9名被告共同賠償損失2 000余萬元,并停止污染侵害。天津海事法院委托農業部漁業環境監測中心黃渤海區檢測站對本次污染事故的原因進行鑒定,該站認定原告養殖物的死亡是各被告排放污水所致,并派出鑒定人到庭接受質證。
[案件結果]
天津海事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孫某等原告持有國有海域使用許可證及灘涂承包合同,具有合法的養殖資格。本案被告排放含有毒物質COD、懸浮物的污水;是造成原告養殖生物死亡的實質原因,9名被告的排污行為與原告的損害結果之間具有直接必然的因果關系,已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于是于2002年4月12日作出判決:(1)9名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損失136 597;5‘’元; (2)責令9名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不得再排放污水入海,消除繼續污染養殖區域的危險。
此案經上訴審理,2003年3月24日,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法院的第2項判決,對第1項中的賠償數額作了改判。法院認為原告等的水產品應以批發價而非零售價計算,另外原告等在簽訂承包合同時應考慮到上述企業多年排污的歷史原因,在靠近排污河道和入??趶氖吗B殖業有一定的風險,應自行承擔由于對養殖環境風險評估不足的相應損失,最后判決遷安第一造紙廠等8家超標排污企業連帶賠償原告損失655 325;~元,遷安化工有限責任公司被當地環保部門確定為達標排污企業,在承擔民事責任上應與超標排放企業有所區別,單獨承擔賠償責任14萬元,不承擔連帶責任。
[基礎知識]
本案是一起因海洋環境污染引發的糾紛,涉及的法律問題主要是達標排污致害的情況下,加害人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如何理解《民法通則》第124條和《環境保護法》第4l條規定上的矛盾問題,以及有關共同侵權和混合責任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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