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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湖南某縣村民何某、張某等3人從某市礦務局工廠購回3.32噸裝白砒灰的塑料編制袋,并以每噸1200元的價格賣給村民秦某、田某等3人。秦某等3人隨即請來幫工將袋子在屋前的小渠中漂洗,在曬谷坪上晾曬。袋中的白砒灰隨之進入空氣和水中,造成一鎮一鄉、63個村、12個村民組40戶的92人不同程度砷中毒,22437公斤糧食由于曬在坪里面而受污染;含砷量最高超標112倍不能食用;稻田、水渠底泥砷含量最高超標95倍;沿水渠以下10公里的水體中砷含量均超標。何某、秦某等6人怎么也沒想到在小區里漂洗塑料編制袋竟然會造成如此嚴重的后果。請問:
(1)何某、秦某等6人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2)何某、秦某等6人已構成什么罪名?
(3)對何某、秦某等6人是否應以共同犯罪論處?為什么?
案例8:位于縣城北郊的某化肥廠有一條排放污水的管道通向小河,管道途中有村民張某承包的魚塘一口。1999年8月26日,張某發現排污管道有漏水現象,即向化肥廠反映,并要求化肥廠采取措施防止漏水。化肥廠考慮到近期雨水較少,未對管道進行修理。同年9月7日,一場罕見的暴雨持續了3天,待雨過天晴后,張某魚塘里的魚全部死光,經濟損失21600元。經調查、檢驗,系管道漏出的污水隨雨水一同流入魚塘,造成水污染致魚死亡。張某要求化肥廠賠償損失,化肥廠認為下大雨是自然災害,往年同期都是干旱無雨,給張某造成的損失是意外事件,不予承擔責任。請問:
化肥廠的理由成立嗎?為什么?
案例9:曹某家隔壁房主買來一臺榨油機,放在僅與曹家一墻之隔的房屋內,開辦對外營業的榨油作坊。榨油機器整日隆隆作響,有時黑天半夜里還開機榨油,振動和噪聲使得曹家不得安寧。為此,曹與隔壁房主作過多次交涉,但始終未解決問題。無奈,曹找到市環境保護局,請其出面解決。環保局并沒派人對現場進行檢測。振動和噪聲使得曹家無法忍受。請問:
對于這一振動和噪聲污染糾紛,曹某可以通過哪幾種途徑來解決。收集整理
案例分析
1、某化工廠是一家生產化學添加劑的企業。2004年,該廠通過了區環保局環境影響評估審批。在廢水處理設施驗收合格后,正式投入生產。2007年,該化工廠為了擴大生產規模、增加企業利潤,在未向環保局申報的情況下擴建了加工精制3-硝基、4-氨基苯酚(NAP)工藝和設備,但是污染防治設施沒有相應改造,在投入生產使用前也未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擴建的設備投入使用后,因原廢水處理設施無法處理大量的新增廢水,造成處理池廢水外溢和直接排放,污染了附近的河道。區環保局接到舉報后對化工廠進行了現場檢查。但化工廠以保守技術秘密為由阻攔環保人員進入生產車間,并拒絕提供擴建工程的任何資料。經環保局對排污口污水排放進行監測,表明污染物排放嚴重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
問題:請說明該化工廠的行為違反了我國哪些環境保護基本法律制度。
答:1)該化學廠違反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即對可能影響環境的工程建設、開發活動和各項規劃,預先進行調查、預測和評價,提出環境影響及防治方案的報告,經主管當局批準才能進行建設的環境保護法律制度。該廠擴建的加工精制3-硝基、4-氨基苯酚(NAP)工藝和設備屬于對環境會產生影響的工程,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提出環境影響及防治方案的報告,經主管當局批準才能動工建設。
(2)該化學廠違反了三同時制度,即一切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包括小型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自然開發項目,以及可能對環境造成損害的其他工程,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和其他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該化學廠擴建加工精制3-硝基、4-氨基苯酚(NAP)工藝和設備,但是污染防治設施沒有相應予以改造,違反三同時制度。
(3)該化學廠違反了許可證制度。即凡是對環境有不良影響的各種規劃、開發、建設項目、排污設施或經營活動,其建設者或經營者必須事先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頒發許可證后才可以從事該項活動的環境保護法律制度。該廠在擴建有關設備以前并在未向環保局申報,獲得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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