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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9078-1996
批準日期 1996-03-07
實施日期 1997-01-01
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kiln and furnace
GB9078-1996
代替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
(以上標準的工業爐窯部分)
和GB9078-88
國家環境保護局
1996-03-07批準 1997-01-01實施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務的規定,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在原有《工業爐窯煙塵排放標準》(GB9078-88)和其它行業性有關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工業爐窯部分)的基礎上修訂。本標準在技術內容上與原有各標準有一定的繼承關系,亦有相當大的修改和變化。
本標準規定了10類19種工業爐窯煙(粉)塵濃度、煙氣黑度、6種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或排放限值)和無組織排放煙(粉)塵的最高允許濃度。
本標準從1997年1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從實施之日起,同時代替:
GB4286-84《船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有關工業爐窯部分);
GB4911-85《鋼鐵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有關工業爐窯部分);
GB4912-85《輕金屬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有關工業爐窯部分);
GB4913-85《重有色金屬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有關工業爐窯部分);
GB4916-85《瀝青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有關工業爐窯部分);
GB9078-88《工業爐窯煙塵排放標準》。
本標準從實施之日起,GB9078-88同時廢止,其它上述各標準中的有關工業爐窯部分亦同時廢止。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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